2018三季度放款案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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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三季度放款案例集
- 放款案例(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18年6月获批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其中1亿元可转授信给其下属子公司上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2018年7月,集团公司签妥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子公司签妥了《贷款合同》,子公司将上述合同及相关放款资料提交放款中心审查,申请发放流贷5000万元。经审查,集团公司未出具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有权机构决议,放款进程暂时搁浅,待相关决议出具后再行审查。友情提示:对于涉及转授信的业务,授信申请人须对被转授信人提供保证担保。授信申请人签署《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时,需按照批复要求填写第1.5条“额度项下的转授信”条款,填写转授信对象及金额。该条款明确规定授信申请人对被转授信人在额度项下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及债务人违约而给授信申请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授信申请人可无须另行为被转授信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但仍应根据《公司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由有权机构出具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 放款案例(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2018年7月获批并购贷款4亿元,批复要求放款前借款人及并购标的出售方均在我行开立监管账户。客户经理拟采用开立一般结算账户、开通网银,对该一般账户进行止付并加网银监管标识的方式进行账户监管,这种操作不符合总行现行的制度规定。友情提示:根据总行2017年10月26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公授信监管账户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中对于账户管控的要求,对公授信监管账户应作为专户管理,不通兑,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非柜面渠道,在获得资金划付批准后方可出售相应的支付凭证,作为客户对外支付指令依据。如经营单位获批的授信批复中要求开立监管账户的,应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开立专用账户,不得以开立一般结算账户加止付的方式代替开立专用账户。如批复或我行制度要求开立的监管账户签订监管协议的,则须按照规定签订相关协议。
- 放款案例(三)A公司于2018年6月获批借新还旧贷款5000万元,由原保证人B公司继续提供保证担保。B公司本次根据章程的规定对该笔贷款出具了同意保证担保的董事会决议,决议中写明了被担保人及担保金额,但决议中用途处描述该笔贷款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经审查,该决议中未明确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未明确被偿还贷款的具体合同名称及编号,存在法律瑕疵。友情提示:根据《平安银行授信业务法律文件审核操作规程(3.0,2017年)》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如贷款用于借新还旧,贷款合同中须注明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人、原担保人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关于贷款用途的表述不得与此相矛盾。新增担保人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中须注明贷款用于借新还旧。如贷款用于债务重组,借款人、担保人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合同中应注明重组的具体债务合同名称及编号。
- 放款案例(四)**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向我行申请开立一般信用证800万美元,保证金比例10%,用于进口铁矿。本笔业务放款后,该客户累计敞口余额将较2017年底增加约200万美元。鉴于该笔业务投向“金属及金属矿批发”属于总行限制的高风险行业,按照总行今年6月发布的新要求,各经营单位高风险行业授信2018年敞口余额不得突破2017年末敞口余额。如确有新增敞口需求的,经营单位须向分行风险管理部提出申请,逐户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出账手续。该客户所属经营单位因未提前向我部申请高风险行业敞口新增申请,导致放款流程延迟。
- 友情提示(四)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于6月6日下发的《关于实施2018年度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及火力发电行业限额重点管控的通知》以及分行有关要求,对于授信用途投向已明确为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及火力发电行业等高风险行业的授信业务(行业代码详见总行通知),且该户在2017年末高风险行业敞口余额基础上有新增敞口需求的,各经营单位应在放款前(至少提前一天)填报《高风险行业授信新增申报表》及相关说明材料,上报至分行风险管理部(王文帝),由分行风险管理部逐户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经总行审核通过后办理放款手续。对于授信资金用途尚未明确投向行业的业务,以授信申请人所属行业进行归类,如所属行业为上述高风险行业的,同样须按照总行上述通知要求办理新增敞口申请。
- 放款案例(五)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获批综合授信额度680万元,额度期限1年,额度使用方式为流贷。该客户为我行新增客户,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于2018年7月13日共同上门面签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担保等授信合同。本月,该客户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启用放款审查,所有放款审查流程结束提交运营验印时,发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验印未通过,导致放款流程受阻。
- 友情提示(五)对于综合授信业务,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为主合同,担保合同及具体放款合同无论为从合同,如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存在法律瑕疵,从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同样受影响。为了确保我行授信资金安全,授信申请人签署的所有授信合同(含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具体授信业务合同、资金监管协议、补充协议等)均应在我行网点办理验印后提交放款中心进行放款审查。对于需要提前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用印的授信业务,经营单位须先行在网点办妥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或单笔授信主合同)的验印手续,将已验印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或单笔授信主合同)连同抵/质押担保合同一并提交放款中心进行合同用印审查。
- 放款案例(六)****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获批委托贷款105万元,委托人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银监会今年1月下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委托人须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因此客户经理向柜面运营申请开立了户名为委托人的内部账户,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结息及收回本金时,信贷管理系统自动按照放款时的账户路径将利息和本金划入了委托人的内部账户。根据我行运营的相关规定,账户内资金无法自动转入委托人的结算账户,造成委托人无法自常提用所收利息和本金。
- 友情提示(六)根据银监会今年1月下发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该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总行制定并下发了《平安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4.0版,2018年)》,明确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业务的一般对公存款账户,并在《单位开户申请书》中写明一般户的用途。该账户不得用于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无关的业务,我行通过系统对账户进行打标控制。因此,如委托人在我行还有其他的结算业务,则需要其另外开立一个专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一般户,该账户不得与其他一般户混用。为了委托人能正常使用账户资金,该委托存款账户性质应该为一般户,而非专户或内部应解户。
- 放款案例(七)甲公司于2018年8月获批综合授信额度5000万元,批复中未明确该客户是否纳入某集团管理,未明确出账前是否要满足某集团限额管理的要求。2018年9月,该客户申请额度启用,总行审查时发现该客户归属于乙集团,经查询CMS系统,乙集团为我行B类集团客户,主办行为上海分行,该集团客户授信批复已失效。总行要求乙集团重新申请获得我行有效的集团限额批复后再提交甲公司的放款申请。
- 友情提示(七)根据总行关于加强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对于A集团客户名单制管理,由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制定A类集团名单,无需集团限额批复;对于B类集团客户,由经营团队负责申报,分行权限内的由分行终审,超分行权限的原则按一般授信审批流程报区域或总行相应有权人终审。因此,直接授信客户纳入集团客户管理需在CMS系统进行客户关联,如直接授信客户归属为B类集团的,且集团客户与直接授信客户为同一主办机构的(如均为上海分行主办),直接授信客户申请放款时,其归属的B类集团必须在我行具有有效的授信限额批复,但属于如下两个情况的可以豁免出账前具备有效有集团限额批复:一、集团项下成员企业仅有1家在我行具备敞口授信;二、集团授信敞口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 放款中心20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