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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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章 终止劳动合同1.0辞职批准流程:1.1正常辞职:为保障工作交接清楚,所有员工辞工需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上级主管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书》,技术岗位、课长级以上管理岗位、财务岗位等工作特殊的人员辞职,原则上均须提前至少60天书面申请,待公司批准后到期时方可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清单》的离职手续。1.2公司原则上不批准急辞职,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但经归属部门最高主管核实该员工确属不可抗拒的特殊情况时可以批准急辞职,急辞职须扣除实际提前天数基本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具体将由所在部门决定)。1.3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工会组织将依法对掌握公司技术的岗位、工作有涉及公司秘密的岗位、工作涉及对外的岗位、工作涉及经济的岗位等离职人员依据《离职审计规范》进行的离职审计,并提报《离职审计报告》给总经办或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竞业限制;离职审计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按法律程序办理。2.0辞职及终止劳动合同批准权限:2.1一至二职等人员辞职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准由部门最高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生效。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送达与公告。2.2三至四职等人员辞职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准由部门最高负责人审核,总经办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送达与公告生效。2.3五职等及以上人员辞职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批准,由部门最高负责人审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送达与公告生效。3.0人力资源部依据本手册第十九章之规定,对申请人《辞职申请书》审批程序进行审查,符合公司相关规定后,方可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遇到紧急特殊情况时可先行办理后再呈公司相关领导补签。4.0所有已获批准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必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若有消极怠工、故意闹事或破坏公司财物、偷盗等行为者,公司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0离职人员工资结算:5.1所有离职人员在离职前必须按《离职交接清单》要求清楚交接所有工作用具、办公电脑、器械、厂证、岗位标识牌、劳保鞋、特殊岗工作服、文件及数据、向公司财务部的借款等,否则公司将在工资中扣除相应采购成本费用并追述至其完成交接。5.2离职人员工作交接清楚,确认考勤和银行账户后正式办理完成离职手续,离职前的工资与当月发放全厂工资时一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