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药事服务人员医学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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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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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围生期安全用药
  • 外派药事服务人员

    医学基础知识培训

  • 呼吸系统药物

  • 围生期用药基本原则

  • 胎儿药代动力学

  • 药物危害的分类标准

  • 围生期定义

  • 儿童医院临床药师

  • 1、围生期I:从妊娠28周至出生后7天的一段时期

    2、围生期II:从妊娠20周至出生后28天的一段时期

    3、围生期III:从妊娠28天至生后28天

    4、围生期IV:从胚胎形成至出生后1周

  • 围生期

  • 儿童医院临床药师

  • 孕期用药不当,对孕妇、胎儿及新生儿产生不良影响
    • 过去认为胎盘是天然屏障
    • 60年代新药“反应停”—“海豹肢畸形”





    目前存在的问题
    • 孕期患病不肯用药,延误病情
    • 孕期患病需用药,药物选择不合理


  • 围生期

  • 儿童医院临床药师

  • 药物吸收

    1、通过胎盘转运至胎儿循环再到胎儿组织,不存在吸收

    2、经羊膜进入羊水中,存在吸收。胎儿每小时吞噬5-70ml羊水。其代谢产物由胎尿中排出,排出的部分代谢产物又可被胎儿重新吸收入胎血循环,形成羊水肠道循环。

    3、胎儿皮肤也可自羊水中吸收药物



  • 胎儿药代动力学特点


  • 药物分布

    1、胎儿的肝、脑等器官在身体的比例相对较大,血流量多,药物较易集中在肝、脑。

    2、妊娠16周时胎儿含水量为94%,足月时下降为76%,细胞外液明显减少,早孕时水溶性药物在细胞外液中分布较多。随着胎龄的增长,脂肪蓄积渐渐多,脂溶性药物在脂肪的分布和蓄积也增加。胎儿脑水分少,故脂溶性药物蓄积也少。






  • 药物代谢

    胎儿肝脏中的细胞色素P450酶以CYP3A7为主,占细胞色素P450酶系的50%。此外胎肝中还存在少量CYP1A1、CYP3A4和CYP2D6。成人肝脏中细胞色素P450酶则以CYP3A4为主,约占30%-40%




  • 药物排泄

    妊娠11-14周开始胎儿肾脏虽已有排泄功能,但因肾小球滤过率低,药物及其降解产物排泄缓慢,而且胆道的排泄能力也较弱。并且代谢后形成极性和水溶性均较大的物质,较难通过胎盘屏障向母体转运,造成代谢产物在胎儿体内蓄积。





  • 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

    美国FDA于1979年,根据动物实验和临床实践经验及对胎儿的不良影
    响,将药物分为A、B、C、D、X五类。
    1)A类(最安全):动物实验和临床观察未见对胎儿有损害。
          如青霉素钠。

    2)B类(相对安全):动物实验显示对胎仔有危害,但临床研究未能证实或无临床验证资料。多种临床常用药属此类。
          如红霉素、磺胺类、地高辛、氯苯那敏等。 

     3)C类(相对危险):仅在动物实验证实对胎仔有致畸或杀胚胎的作用,但在人类缺乏研究资料证实。
          如硫酸庆大霉素、氯霉素、盐酸异丙嗪等。








  • 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

    4)D类(危险):临床有资料表明对胎儿有危害,但治疗孕妇疾病的疗效肯定,又无代替药物,权衡利弊后再应用。
         如抗惊厥药苯妥英钠,链霉素等。

    5)X类(高度危险):证实对胎儿有危害,禁用。


    选药原则:
        有A不选B类,X绝对禁选;选AB不选CD,无药替代才选CD。
  • 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

    1、用药必须有明确的指征并对治疗孕妇疾病有益,不宜滥用药物,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宜不用。

    2、选用已证明对灵长目动物胚胎无害的药物。

    3、用药应清楚了解孕周,严格掌握剂量及持续时间;孕妇或哺乳妇女如必须用药者,应当选用最小有效剂量,最短用药时间。应考虑孕妇用药实际为母儿两人同时用药。

    4、有些药物虽然可能对胎儿有不良影响,但可治疗危机孕妇健康或生命的疾病,权衡利弊后仍需用药。如孕妇患甲状腺功能亢进用硫脲类药。








  • 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分类标准

    5、当两种以上药物有同样疗效时,应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一种药物。如选用肝素(C类)较双香豆素(D类)更好些。选择已用于临床多年并对其是否对胚胎或胎儿有不良影响已有临床资料证实的药物,而少用或不用新上市虽然有动物实验资料但缺乏临床资料的药物。

    6、早孕期能不服药或暂时可停用的药应不用或暂时停用。分娩时或哺乳期用药必须考虑到对新生儿的影响。

    7、妊娠和哺乳期间不推荐应用中药,因为有关中药对胚胎、胎儿发育和生长的影响,以及中药由母体血液向乳汁转运方面,缺乏严格的实验研究和临床研究资料。









  • 呼吸系统药物

    (一)退热药

    1.  对乙酰氨基酚—B类,在某些动物和人的生殖试验中未发现胎儿畸形的危性。可分泌入乳汁,美国儿科学会认为,乳母用药期间可以继续哺乳。

    2.  布洛芬—B类,这些药物在人和动物中已经被显示抑制产程而且延长怀孕时间。建议孕妇避免服用任何前列腺素合成酶抑制剂。美国儿科学会认为,乳母用药期间可以继续哺乳。










  • 呼吸系统药物

    (二)抗感染药物

    1. 抗生素  

      大部分抗生素属A或B类,危害小,可安全应用。低浓度分泌入乳汁。

    下列抗生素不宜用:

    1)链霉素、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听神经损伤

    2)氯霉素—灰婴综合症

    3)四环素—乳牙色素沉着和骨骼发育迟缓

    4)磺胺类—核黄疸










  • 呼吸系统药物

    2.  抗真菌药
      
    1)  氟康唑—C类,妊娠早期持续应用剂量大于400mg/d时,可引起致畸。授乳妇女在停药后至少经历3个以上血浆药物半衰期(18.6-35小时),方能有效降低婴儿药物摄入量

    2)  灰黄霉素—连体双胎,禁用

    3)  酮康唑可对动物致畸,如孕妇确有应用指征,需衡量利弊。酮康唑可分泌到乳汁,增加新生儿核黄疸的机率










  • 呼吸系统药物

    3. 抗病毒药  
    1) 阿昔洛韦—B类,1998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提出的妊娠期间防治性传播性疾病的方案中指出,妊娠期间可以选择口服阿昔洛韦治疗生殖器单纯疱疹病毒感染。阿昔洛韦在乳汁中的浓度为其血药浓度的0.6~4.1倍。当哺乳期妇女服药剂量达到每天0.3mg/Kg时将可能影响婴儿的发育。

    2) 利巴韦林—X类,利巴韦林在所有受试动物体内具有剂量依赖性致畸作用和致胚胎死亡的毒性作用。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将本药列入妊娠期间禁忌用药。











  • 呼吸系统药物

    (三) 祛痰药

    1)氨溴索—体外研究表明本品无致突变性。对于小鼠及大鼠的研究表明无致畸作用。在孕妇中应用研究报告较少,但是产前使用本品以预防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的研究较多,尚没有观察到胎儿和新生儿异常。

    2)氯化铵—B类,美国一项产科协作计划研究了50282组母婴对,有365位孕妇在孕期前三个月服用过含有本品的祛痰药,有3401例记录表明在孕期其他时间服用过含有本品的祛痰药。两组数据都没有显示出本品与畸形的发生有关系。

     3)愈创甘油醚—C类,美国密歇根医学中心的一项监测研究,目前在妊娠期前三个月内服用本品的141名新生儿中有9例(6.4%)存在重度畸形,其中心血管畸形2例。











  • 呼吸系统药物

    (四) 镇咳药

    1)可待因—C类,大剂量或长期服用则为D类。动物实验未发现本品有致畸作用。分泌入乳汁,但是量极少。病例对照研究表明,孕妇和哺乳服用含有本品的药物,可能使后代神经母细胞瘤发病率升高。但美国儿科学会认为哺乳期妇女服用本品可继续授乳。
     
    2)右美沙芬—C类,大剂量或长期服用则为D类。美国和西班牙的产科协作研究结果均显示孕妇服用本品没有增加严重畸形的发生率。但专家呼吁,在对孕期中服用本品孕妇的后代神经发育进行长期研究结论出来之前,孕妇应慎用本品。












  • 呼吸系统药物

    (五) 支气管扩张剂

    1)沙丁胺醇—C类,使用本品预防早产的妇女,有患肺水肿的风险,应密切监测心肺功能。可从乳汁分泌,哺乳妇女慎用。
     
    2)特布他林—C类,动物生殖试验结果显示,分别给小鼠、大鼠和兔应用1500倍人最大推荐剂量本品,未见动物生育力损害和胎仔危害反应出现。分泌入乳汁,乳儿通过摄入乳汁仅能摄入母亲用药剂量0.7%的药量,未见对乳儿产生不良影响。
     
    3)氨茶碱—C类,临床调查资料显示,母亲在妊娠期前三个月内服用本品的36名新生儿中有1例(2.8%)存在重度畸形,为多指(趾)畸形。数据显示本品似乎不会增加畸形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