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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讲,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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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内容,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首先提出来的。它的具体内容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四个服从既反映了民主,又体现了集中,是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基本准则,其实质是少数服从多数,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 民主集中制的“四个服从”
- 第六十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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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服从”的基本内容为: 一是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每个党员是党的一份子,只有个人服从组织,党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否则党的组织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就没有战斗力。 二是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党的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若大家的意见不一致,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及时做出决定,统一大家的思想和行动。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的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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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之间,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党的下级组织对于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必须坚决的执行,做到令行禁止。 四是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全党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代表者,又是率领全党行动的最高司令部。全体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都必须紧密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丶行动上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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