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廉洁从业警示教育汇编》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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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依然如此
发布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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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型案例
  • 违反廉洁纪律
  • 以案说纪
  •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 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 权权交易
  • 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违纪违法手段
  • 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4年6月,蒋洁敏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2015年10月12日,蒋洁敏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 基本案情
  • 案情剖析
  • 从表面上看,蒋洁敏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没有直接从中获利,但他借机也获得了周永康的信任,周永康自然也会投桃报李,在仕途晋升等方面对蒋洁敏予以“回报”。在这个过程中,二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因此“权权交易”的实质依然是以权谋私、权力寻租。我们的党员干部,权为民所赋,也就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忘记了权力背后的责任,把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以一己之好去随意分割,或挪作己用或赠予他人,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端受损失。
  •     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对权权交易的处分规定,正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拥有正确的权力观,切莫将公权力与私利混为一谈,在用权时坚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则无论自己是否直接获利,均要受到严厉惩处。
       《条例》原文: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评析意见
  • 某县青少年宫原主任周某、原副主任常某,违反财经纪律。2013年至2015年1月,周某提议,并和常某商量决定,以“教师讲课费”、“工作补贴”等名义分24次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128058元;以“家属慰问费”名义向宫内7名工作人员家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7000元;以“值班费”名义分2次向宫内11名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9600元;以“带班补贴”、“考务费”等名义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49080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合计19万余元。
  • 49080
  • 考务费

  • 9600
  • 7000
  • 128058
  • 19万
    余元
  • 带班补贴

  • 值班费
  • 家属慰问费
  • 教师讲课费
    工作补贴
  • 基本案情
  • 周某作为青少年宫负责人,提议并组织了发放事项的讨论决策,对本单位发生的错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常某作为青少年宫副主任,参与了发放事项的讨论决策,对本单位发生的错误行为负有次要责任。县纪委给予周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常某严重警告处分。
  • 案情剖析
  •        中央纪委2012年出台的《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2013年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5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春节后的第一期《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汇总表》,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作为新增项目列入统计,表明中央对这一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的高度重视。违规滥发津补贴、奖金,或者国有企业领导违规自定薪酬,既违反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又严重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可能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必须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条例》原文: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评析意见
  • 典型案例
  • 违反群众纪律
  • 以案说纪
  •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是我们党区别于其它政治组织的显著标志和政治优势,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
  • 《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等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 2003年至2011年期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平湖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副经理俞华,伙同平湖市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凯洲等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该市广电、电信及移动系统网络建设的顶管工程承接过程中,为某建设有限公司胡某谋取利益,以“投资分红”为名共同受贿合计现金280余万元,俞华实得70余万元。另查明,俞华伙同他人为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某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贿赂合计现金12万元,其实得4万元。2012年,平湖市纪委给予俞华开除党籍处分。2013年,俞华以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 基本案情
  • 本案中,胡某以合作投资为名拉拢俞华等四人,就是看中他们的职权和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工程业务和丰厚利润,并以“分红”为名多次向四人行贿,具有明显的“权钱交易”特征。这种采取合伙开办公司,以看似合法的外衣掩盖背后的犯罪行为的做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尤其值得广大党员干部警惕。
  • 案情剖析
  • 基本案情
  • 党纪条规之所以对公职人员投资、经商办企业等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发生利益冲突甚至以权谋私等行为。
  • 评析意见
  • 基本案情
  • 2014年1月,新昌县某镇组织开展困难党员慰问工作。在此过程中,某村两名困难群众的慰问金由村支部书记王某联系发放,其中某自然村梁某由该自然村负责人唐某发放。2014年2月至4月,村支书王某曾两次询问唐某是否将慰问金发放到位,唐某回答已发放。后经调查,唐某未将慰问金发放至梁某处。唐某身为共产党员,违反规定扣留群众财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案例二
  • 金东区某镇管理处总支书记兼主任刘某,擅自向管理处下辖的三个村集体收取赞助款3.7万元,用于其餐费、运费、礼品等方面的开支。经区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 案例一
  • 基本案情
  • 基本案情
  •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党章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在以上案例中,刘某、唐某都处在基层一线,不但不好好服务群众,反而有的雁过拔毛、摊派费用,有的与民争利、克扣群众财物,败坏了我们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
  • 案情剖析
  • 基本案情
  •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务必取得让群众比较满意的成效。
  • 评析意见
  • 基本案情
  •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 《条例》原文: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评析意见
  •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