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政策与实务手册(上)——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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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小刘
发布时间:2017-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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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政策
    与实务手册
    (上)


    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 编者按:应收账款是小微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并明确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等法律规定,200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该办法于2017年10月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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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应收账款是小微企业重要的流动资产。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并明确信贷征信机构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征信中心分别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并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
  •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利用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2017年5月,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局制定了为期三年的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9年)。基于以上法律制度和工作安排,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和聊城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在全面疏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政策及要求的基础上,以问答的形式分四个部分编制了《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政策与实务手册》。
  •  1、什么是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也称发票融资,是指企业(包括其他组织或个人)等市场主体将自己的应收账款出质、转让给融资机构,融资机构根据应收账款的数量和质量向有关市场主体提供一定融资的经济活动。包括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融资等应收账款融资方式。
  • 第一部分: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  2、什么是应收账款,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下列权利:
        ①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②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③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④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⑤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  3、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和信贷机构等三方有哪些好处?

        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涉及债务人(供应链核心企业)、债权人(中小企业)和资金提供方(银行)。中小企业作为债权人,可以以应收账款第三方付款人较高的信用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获得银行等债权人的信任,能使企业更好地用活应收账款资源,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核心企业作为债务人,有利于稳定采购价格,提升采购部门的议价能力;延长账期,提升经营现金流,获得额外收益;紧密供应链关系,原料质量进一步得到保障。银行等信贷机构作为资金提供方,《物权法》给应收账款出质提供了法律保证,信贷机构在做好风险和成本控制的基础上,可以大力推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品种,增加信贷机构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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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支撑是什么?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扩大了可以用作担保的动产范围,《物权法》第223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六)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为企业以应收账款质押实现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企业向银行贷款增加了筹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以应收账款作质押进行融资,需要进行登记;信贷征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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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当前人民银行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制度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物权法》等法律规定,200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实施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同时征信中心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201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事业法人单位,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法定机构,由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为质权人(信贷机构)、出质人(债权人)等当事人提供质押信息登记、查询、注销等服务。



  • 6、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办理的一般程序有哪些?

        简单来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就是出质人(债权人)把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质权人(信贷机构)申请授信,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借款合同以及质押合同,质权人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后,向出质人提供融资。
        各商业银行办理该项业务的流程大同小异,具体流程主要有:①借款人向融资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书面申请;②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质押财产等要素进行审核和评价,以确定是否可以发放贷款;③银行确认可以融资后,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相关信贷合同及对应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④合同订立后,借款人与银行就登记事宜与银行达成一致,银行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⑤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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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区别,是否需要在“登记公示系统”登记?

        保理是将应收账款交给银行打理,企业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得到现金兑现;与应收账款质押比较,相当于企业以“卖断式”的方式,将应收账款权利转让给银行。它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相对质押融资而言,保理大多数存在于进出口贸易业务中。
    保理业务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拓展和延伸,也需要在“登记公示系统”登记相关内容。
  •  8、什么样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更容易被银行接受?

        出于融资风险的考虑,质权人非常看重被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各质权人对应收账款质量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下列应收账款一般而言更被容易接受,可供参考:①已发货并由第三方付款人验收合格的货物产生的应收账款;②对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实力强的第三方付款人产生的应收账款;③具体金额已被第三方付款人确认的,并在还款时只直接打向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银行账户的应收账款;④到期日早于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的应收账款等。
  •  9、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尤其适合哪些企业?

        一般而言,绝大多数正常经营的企业都会有一定的应收账款,所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对具有下列特征的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更能为企业融资带来生机:
    ①有稳定的付款群体;②以信誉良好的大集团公司为交易对象的;③本身正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不动产相对匮乏的;④所处行业属于波动性高、季节性强的;⑤新办的生产型或贸易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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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

    10、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为什么要在“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
        首先,是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以应收账款作质押进行融资,需要进行登记;信贷征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就是说,交易双方同意以应收账款质押后,还需要到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的“登记公示系统”,就该事项进行登记。
        其次,是对抗第三人的需要。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不可直接控制的特点,将其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需要了解是否存在在先权利,即该笔应收账款之上是否已经设立质权。登记公示的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告知质权人对出质人某一担保物之上存在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并根据登记时间先后确定优先受偿顺序。


  •   11、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公示系统”的主要特点和用途有哪些?

        “登记公示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履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职责而建设的电子化登记平台。该系统由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互联网和电脑终端组成;其中:登记信息存储在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中,登记信息录入由当事人通过可访问互联网的电脑终端进行,系统的网址为www.zhongdengwang.org.cn。
  • 12、当事人如何使用“登记公示系统”?

        当事人可在“登记公示系统”注册为用户后使用该系统。“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类用户的注册流程和功能存在差别。银行等信贷机构要在“登记公示系统”注册为常用户,常用户先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填写注册资料,取得登录用户名,再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进行身份资料真实性审查后,正式开通常用户,再分层次设置管理员和操作员,由操作员登录系统进行有关信息登记、查询、注销等操作。企业等市场主体一般在“登记公示系统”注册普通用户,普通用户由市场主体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页面自行注册,无需向所在地征信分中心提供资料,取得登记名后,可以进行查询、申请异议登记等操作。
        在“登记公示系统”中注册常用户和普通用户均不收费。
  • 13、银行在为企业初始办理应收账款融资质押登记时,一般需要在“登记公示系统”登记哪些内容?

        银行(质权人)以常用户下设的操作员用户登录“登记公示系统”,按页面提示登记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并将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上传“登记公示系统”。出质人具体提供哪些信息,可在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时,与有关银行接洽。
    另外,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新的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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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出质人在初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中要配合质权人做哪些工作?

       根据质权人(银行)的要求提供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信息,并在登记前与质权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有:①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②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 15、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期限及展期方面有哪些规定?

        质权人应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6个月,超过6个月的,按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0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展期期限按年计算,每次不得超过30年;质权人办理展期时,应当提交与出质人就展期事项达成的登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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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应收账款质押注销登记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该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①主债权消灭;②质权实现;③质权人放弃登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④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质权人迟延办理注销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7、质权人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几种情形? 
       ①主动变更登记:质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在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
       ②被动变更或注销登记。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质权人不同意变更或注销的,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办理异议登记。
       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通知质权人,并就该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争议起诉或提请仲裁并在登记公示系统提交案件受理通知的,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质权人的要求,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撤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反之,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出质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异议登记前,应当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  18、当事人使用“登记公示系统”的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复,登记为有偿服务。初始登记和展期登记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件60元/年;初始登记期限选择“6个月”的,登记费用为1年期登记费用的一半,即30元;变更登记、异议登记的服务收费为每件20元/年;查询登记信息免费。收费对象为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转让登记的常用户机构,即银行等信贷机构。
  • 待   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