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办法》及《冷饮梅州应急预案知识》宣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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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梅州伊利冷冻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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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关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办法》及《冷饮梅州应急预案知识》宣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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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8月
  • 法律法规宣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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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初夏上新
  •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从原辅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2基本要求
    2.1生产全过程及最终产品不应危害人体健康和造成食品特性的改变。
    2.2生产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并在可以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原辅料的使用量,为达到以上目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要求。
    2.3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2.4产品的标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3厂区环境
    3.1厂区应与有毒有害污染源保持相应的距离。
    3.2厂区道路应硬化.内外环境整洁、卫生,生产区的空气、水质、场地应符合相应生产要求。
    3.3企业的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3.4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4厂房
    4.1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并根据不同生产区域的沽净度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对厂区内的生产车间和公共场所实行分级卫生管理。
    4.2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生产操作需要.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4厂房  
    4.3生产车间与库房的墙壁、地面表面应平整光滑,以减少灰尘积聚且便于清洁:对于不经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在制品和最终产品,其生产车间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
    4.4同一生产车间内以及相邻生产车间之间的生产操作不应造成交叉污染,不同卫生要求的产品在同一生产区域内生产时.应保证各产品自身的卫生性能。生产车间内设备与设备间、设备与墙壁间.应有适当的空间,便于相关操作,
    4.5生产车间应按需建立人员通道、参观通道和物流通道,井保持通道畅通,无杂物堆积。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5设施和设备
    5.1设施
    5.1.1应具备与生产能力和卫生要求相匹配的卫生、通风、搬运、输送等设施,并维护完好。
    5.1.2应按需配备适当的供水设施和排水设施。
    5.1.3生产场所设置的水池、地漏等不虚对产品造成污染,
    5.1.4应配备足够的清洁设施,有特殊卫生要求的车间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并定期消毒,对于不经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在制品和最终产品,其生产车间、库房应设置消毒、防尘、防虫害等设施,且不应对产品造成污染。
    5.1.5应配备废弃物处理设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废水、废气、废料的排放,噪声污染及卫生要求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5.1设施
    5.1.6对于不经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在制品和最终产品,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在生产车间人口处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大小应与生产人员数量相适应。并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一应在生产车间人口处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一应在生产车间人口处设置洗手、消毒、除尘设施,
    5.1.7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车间采取5.1.6中规定的措施。
    5.1.8生产车间内的更衣室和换鞋、洗手、消毒、除尘等设施应由专人管理,井及时清洗和消毒,保持清洁状态,避免给产品带来污染.
     5.1.9应为员工提供适当、方便的卫生间和洗手设施,卫生间应与生产车间分隔并保持清洁。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5.1设施
    5.1.10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对照明度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区域可设置局部照明。5.1.11生产工艺对温度、湿度有要求的生产车间,应配备温湿度调节及监控设施。

    5.2设备
    5.2.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必要的检验设备。
    5.2.2生产设备的设计、选型、布局、安装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使用和保养、维修、并易于清洁。
    5.2.3应正确使用和维护生产设备及工具.避免生产过程中对产品造成污染,并定期进行保养和维修,
    5.2.4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度应符合生产和检验的要求,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并定期校验和记录。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5.2设备
    5.2.5影响产品安全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包括备品、各件)应建立设备档案、记录其使用、保养、维修的实际情况,并由专人管理。
     
     6人员
    6.1应建立产品安全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6.2企业负责人应了解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以及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等。
    6.3企业有专人负责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相关人员应具有产品安全管理的知识和经验,有能力对产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做出正确处理。
    6.4生产操作人员应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具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能练地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6.5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知识、技能和相应的资格。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6人员
    6.6生产车间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卫生制度,保持个人清洁、卫生.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鞋,不应佩戴饰物,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人车间:来访者进人车间时应遵循同等的卫生要求。
     
     7原辅料要求
    7.1原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其使用应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2应建立原辅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
    7.3应建立原辅料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供应商的选择、审核、评估程序。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选择合格供应商
    7.4原辅料运输应符合规定的运输条件,不应与有毒有害物料混裴、混运,避免变质和污染。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7原辅料要求
    7.5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料进行验收,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有效文件的,应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或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7.6应将待验、合格、不合格原辅料分区、按批次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7.7原辅料贮存应根据原辅料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贮存条件分别储存。有毒有害物料、易燃易爆物料应单独存放,明确标识,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时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使用方法进行操作,安全存放使用,避免对产品造成污染。
    7.8设备使用的清洁材料、润滑剂、粘合剂、脱模剂、清洗剂和消毒剂等化学物品应按用途分类、标识,
    7.9原辅料的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不应使用不合格的原辅料,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案。
    7.10应建立完善的出入库记录制度,保存相应的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及运输记录。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8生产过程的产品安全控制
    8.1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8.1.1生产工艺应保证最终产品不危害人体健康,不造成食品特性的改变;应避免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如无法避免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降低其危害,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8.1.2企业应依据相关要求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井验证、检测主要控制指标并记录。试制品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人批量生产、如原辅料及工艺等发生变更,应重新进行评估并记录。
    8.1.3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影响产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应对关键控制环节实施严格监控、落实控制措施的相关文件,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并建立可追性记录。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8生产过程的产品安全控制
    8.1生产加工卫生要求
     8.1.4对有特殊生产要求的区域(如无菌包装产品、无菌消毒控制区域)、应设置环境控制的整体范围,监测区域内的空气质量·避免受到化学品和微生物的污染,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存档。
    8.1.5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措施识别,防止和消除外米异物的污染风险并防止交叉污染、外来异物包括但不限于刀片、非生产性玻璃、易碎塑料、木头及其他易与包装材料相混淆的材料等。

    8.2印刷卫生要求
    8.2.1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印刷油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8.2.2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非食品接触面的印刷油墨层不应与食品直接接触。
    8.2.3在印刷油墨的配方设计、涂覆过程以及印刷半成品或成品的处理、贮存过程中,应确保印刷油墨不易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上脱落。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8生产过程的产品安全控制  
    8.2印刷卫生要求
    8.2.4在印刷油墨的配方设计、徐覆过程以及印刷半成品或成品的处理、贮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通过渗透过基材、因堆叠或卷饶引起的粘粘等方式造成的从印刷面转移到食品接触面的物质,确保其最终迁移到食品中的物质浓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即不应危害人体健康和成食品特性的改变。

    8.3包装、贮存、运输卫生要求
    8.3.1用于包装、贮存和装卸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不虚对产品造成污染:包装方式应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
    8.3.2应根据产品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并采取有效措体防止有毒有害物品的污染。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加强防护,防止成品出现损伤和污染。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8生产过程的产品安全控制  
    8.3包装、贮存、运输卫生要求
     8.3.3应按照产品特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产品的保质期。
    8.3.4成品应标明检验状态,不合格品应单独存放,并明显标识。
    8.3.5仓库中贮存的产品应定期检查,必要时应有温湿度记录,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8.3.6运输工具(如车辆、集装箱等)应清洁、干燥,且有防雨措施。 

    9管理机构
    9.1企业应设立相应的卫生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该部门负责宜传和贯彻有关法规和制度,并监督、检查本企业的执行情况:编制修订本企业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组织卫生宜传教育工作,培训有关人员。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9管理机构
    9.2企业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性和合规性管理部门,负责原料以及产品生产全过程的安全性及合规性管理和验证。该部门对原料和产品安全性及合规性具有否决权,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认或检验。判断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时,应保证产品种类与相应标准的适用范围相匹配,原辅料、产品在出现不合规情况时,应复核具体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10检验
    10.1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其所执行的标准。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场所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定期校验:各项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保存完整。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10检验
    10.2应根据工艺规程的有关参数要求,对产品按规定进行过程检验·并记录。
    10.3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每批产品随机抽样+进行出厂检验·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0.4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
    10.5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10.6应按需制定成品留样保存制度,保存时间应不短于成品标示的保质期,无保质期要求的由企业规定保存期限。
     
    11产品追溯和召回
    11.1应建立产品追溯制度,保证产品从原辅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11产品追溯和召回
    11.2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产品含有或可能含有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的因素时,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启动产品回程序,及时向相关部门通告,并作好相关记录。
    11.3对被召回的产品应进行相应处置。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面被得回的产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教措施。
    11.4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统一作记录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2文件管理和记录
    12.1应建立并执行系统有效的文件管理程序.对所有文件进行控制管理,确保文件保存完好并便于查找追测。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12文件管理和记录
    12.2应规定并执行有关建立和修订各种文件的程序与职责,必要时子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用性。
    12.3应按规定保存原辅料合规性文件、生产记录等井将其归档、归档方式应便于检索。
    12.4应如实记录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结果、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12.5对出于法律和保留信息的需要而留存的失效文件应子以标识。
    12.6所有文件应字迹清晰,注明日期,标识明确.妥善保存,并在规定期间内子以留存,各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低于相应产品的保质期.至少不应少于2年。
  •                     GB31603-2015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1 总则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         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造成外部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未造成外部影响,但生产工厂不能自行解决的;III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指未造成外部影响,但生产工厂可以自行控制解决。

    食品安全风险分类:
    原辅料检验环节:风险监测项目异常
    生产加工环节:能源(停水、停电、停汽)故障
    流通环节:批量质量问题、市场抽检异常、媒体曝光

    当发生突发状况时工厂第一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以短信形式反馈至生产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当发生突发状况时,按照预案流程图和要求采取应急响应动作,并对物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处置。
  •   冷饮梅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 一级总指挥——总经理、副总经理
    负责对所出现的一级事故应急情况的总体协调、指挥,保证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同时组织工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习,以保证预防事故的出现和事故出现后的一切准备与响应工作程序,从而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级总指挥——生产经理、质量经理
    负责对所出现的二级事故应急情况的总体协调、指挥,保证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同时对《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习,以保证预防事故的出现和事故出现后的一切准备与响应工作就序,从而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且负责协助一级总指挥开展一级事故应急情况的一系列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的相关事宜。

     组员
    向现场指挥负责,听从现场指挥的安排,对所出现的食品应急情况积极挽救,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把食品安全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 冷饮梅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 三级总指挥——生产经理、生产主管、品保主管、品控主管
    负责对所出现的三级事故应急情况的总体协调、指挥,保证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点,同时对《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演习,以保证预防事故的出现和事故出现后的一切准备与响应工作就序,从而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小。并且负责协助二级总指挥开展二级事故应急情况的一系列工作,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的相关事宜。

    现场指挥——生产段长、前处理段长、车间现场管理员、质检班长、化验班长、维修、制冷班长
    向三级总指挥负责,及时汇报事故情况、服从总指挥的安排,指挥并合理安排组员对所出现的食品应急情况积极进行排除、解决,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把食品安全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  冷饮梅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 应急准备和响应及处置原则
    1应急要求
    B.设备部协助生产部查明紧急状况发生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意见。
    C.质量部负责对应急准备和响应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d.物流部负责应急情况出现后产品的防护和处理。
    e.供应部、人事行政部部要积极配合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F.质量部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对应急预案组织进行评审或修订。

    生产车间如发生能源(水、电、汽、冷)故障紧急状况应:
    出现能源故障时,配料车间应:
    (1)做好配料记录:对料液及半成品料液处于何种状态做好记录,如:料液名称、已添加原料名称及数量,还未加的原料名称及数量,来电后方可根据此记录继续配料。
  •   冷饮梅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 出现能源故障时,配料车间应:
    (2)及时关闭运行中的设备。
    (3)根据停水、电、汽的时间长短来处理未打入老化罐的料液。
     (4) 停电时间超出20分钟,前处理质检员在来电后对老化料液的料温和料液数量进行测量监控并统计,同时采样送化验室进行微生物检验。 
    (5) 生产车间质检员对恢复生产后开机的产品全部加样,送化验室做微生物检测。
    (6)质检班长用短信的形式通知质量经理。(7)在停水、电、汽的情况下关闭所有一切开启的阀门,防止来水、电、汽后对料液造成污染。
    出现能源故障时,主生产车间应:
    (1)出现停水或停汽等能源故障时,车间水温工应及时发现并立即向现场指挥人员汇报,现场指挥人员跟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因停水、停汽造成产品在槽内无水不能脱模。
  •   冷饮梅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 出现能源故障时,主生产车间应:
    (2)出现有水无汽时,则及时停机或减慢主机速度,用自来水对产品进行脱模。
    (3)出现有汽无水时,应及时观察各槽脱模喷淋溶霜、消毒喷淋、清洗喷淋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停机、停止灌料等行动。
    (4)需紧急停水、停汽时,及时用饴糖桶等容器贮备热水。若所停的是凝冻机循环水,则要求立即停止给该凝动机供料,用备用水把已在料箱里的料和下料管内的料用尽;若所停的是自来水,消毒水、洗盘水在停水前必须准备妥当,化油间不能给配制好的巧克力降温时,提前把配好的巧克力放到冷库或车间隧道内降温。
    (5)遇突然停电,为防止出现安全事故要做好员工的疏散、撤离车间的工作。另及时与配电室人员取得联系,查明停电原因,根据停电时间合理对已生产出的半成品及成品进行妥善处理(转序或打为消料)。同时要求相关维修人员及时进行维修并做好来电后半成品生产的准备工作。
  •  冷饮梅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 出现能源故障时,主生产车间应:
    (6)瞬间断电时,及时关闭各操作设备,防止二次起动造成人员的伤害、设备损害,并对主机出槽产品及时装箱,不能装箱的产品用料筐防护好后放入冷库待处理,尽量降低损失。
    (7)停电时间超出20分钟,生产线上的料液全部销毁处理。
    (8)停电时间超出30分钟(制冷正常)的,来电后生产线自行监控,并对生产线上的半成品全部销毁处理。
    (9)能源恢复后,生产车间需重新对设备进行清洗消毒,质检员检测合格后方可开机生产。
    (10)质检员对电力恢复后重新生产的产品隔离,并取样送化验室做微生物检验。

    冷库能源出现故障的处理
    冷库停电后,迅速将人员撤离冷库,关闭库门,减少人员进出造成的冷损耗。修复正常后,待供冷稳定后,质检对冷库产品进行评价,将发软、变形严重的产品进行隔离存放,标识清楚,做销毁处理并予以记录。
  •   冷饮梅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第一节 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 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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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节 责令召回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第三节 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鼓励和支持公众对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等活动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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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二章 停止生产经营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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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三)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四)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五)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六)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七)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八)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十六条 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三)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四)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实施一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二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实施三级召回的,食品生产者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食品生产者可以适当延长召回时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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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召 回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应当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因生产者无法确定、破产等原因无法召回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程序,参照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相关规定处理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就地销毁。不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六条 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能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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