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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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112勘探公司
发布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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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党课学习       2019.02.22
  • 吉林省煤田地质局一一二勘探队
  • 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
  •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        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如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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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里的“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
  •       “其他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