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姓名的变更更正、死亡注销登记
公民姓名的变更更正、死亡注销登记
4、使用同音异体字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3、离异夫妇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拟随生父母或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2、离异夫妇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及离异双方同意子女变更姓名的协议书;
1、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
受理条件: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姓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以后进行的一种变更更正登记。
办理程序:
公民姓名的变更更正
因其他原因必须变更姓名的,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长期未使用《居民户口薄》中登记的姓名已成事实变更姓名的,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证明及分县局人口处(科)的审批单;
备注:
公民姓名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造成差错的派出所证明;
公民姓名经派出所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指被逮捕、劳动教养、管制、假释)的人员,不准变更姓名;
2、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提供当地街、乡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丢失《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提供证明书复印件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属书面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需要提供的相关证件证明:
受理条件:死亡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死亡后,由户主、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办理程序:
死亡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