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脚下安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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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秦容容
发布时间: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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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 落实“四号检察建议”
  • 保护
    脚下安全
  •       202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四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四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制发的第二份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出发点在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建设,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推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作为检察机关为民司法的重要内容,作为平安中国建设的有力举措。
  • “四号检察建议”发布
  •    仅2019年,全国因窨井施工、管理、养护不当致人伤亡的案件就有155件其中死亡16人。
  • 窨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
  • 2、偷盗原因;
  • 1、建设原因。井筒井框基座处理不到位,或选用的井盖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都会导致窨井盖易损坏;
  • 造成窨井盖丢损的主要原因
  • 4、暴雨等,下水管道排水不畅,水往外冒,会把井盖顶起并冲走。
  • 3、超载车辆碾压和施工破坏等;
  • 造成窨井盖丢损的主要原因
  • (一)、武某某破坏交通设施案基本案情:
    2011年8月,被告人武某某伙同其女友郭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面包车,在山西省晋中市董榆公路源涡路段盗取了7个公路中间的窨井盖,巡逻交警发现后要求其停车接受检查,武某某与郭某驾车逃离。途中,郭某欲趁机将井盖丢弃,被当场抓获,武某某逃走。后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武某某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2014年4月,武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以案释法:公路上的窨井盖系交通设施的组成部分,如有盗窃、破坏公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 典型案例
  • (二)顾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陈某甲、陈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基本案情:2013年9月,被告人顾某某驾驶面包车,携带丁字钩等工具盗窃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多条人行街道上的窨井盖57个(价值人民币23646元),后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经营废品收购站的陈某甲。被告人陈某甲将收购的井盖以每斤0.8元的价格卖给中山市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陈某乙。2013年12月,顾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陈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八千元。










    以案释法:窨井盖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居民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井盖缺失,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行为人明知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危害后果,而盗窃人流密集往来的公共场所的窨井盖,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窨井盖系特殊物品,对这类物品的回收有特别规定,本案两名被告人明知所回收物品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典型案例
  • (三)姜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基本案情:
    2017年5月,河北省隆化县居民、被告人姜某某因要抽走下水道污水而打开其家门口外的窨井盖,未设警示标志且未找人看管即返回家中。后其邻居刘某发现自家孩子房某某(2周岁)不见了,经多方查找在姜某某打开的窨井内发现了房某某,被打捞上来后,房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溺死。姜某某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8年1月,姜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以案释法:擅自移动窨井盖,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人员伤亡的后果,因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姜某某主观上没有致人伤亡的故意,但其擅自移开家门口的井盖,应当预见可能产生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造成儿童坠井溺死,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
  • 典型案例
  • (四)周某某盗窃案基本案情: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某广场地下车库,3次窃得某物业公司铺设在车库内的窨井盖13块(价值人民币946.4元)。2018年12月,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窨井盖位于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车库有限速要求(5公里/小时),车辆发生倾覆或者毁坏的可能性不大。地下车库不属于人流密集往来的场所,窨井盖的缺失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然而,被告人多次盗窃,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罪处罚。
  • 典型案例
  • (五)张某某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系山东省济南市某交通局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负责济南机场路施工质量问题。机场路建成通车后,张某某知道机场路存在窨井盖缺失、损坏等情况,市民多有投诉,但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查清窨井盖缺失情况并及时修复,致使机场路路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2015年9月,刘某甲驾驶电动两轮车在机场路跌入窨井摔死。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损失、认罪悔罪。
    2018年6月,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以案释法: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维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本案被告人知道自己所负责的路段存在井盖缺失、破损问题,却怠于履行职责,以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典型案例
  • 如果不慎坠入窨井,我们可以这样做
  • 1、高声呼救,引起行人注意,身上携带手机应立即报警。
    2、观察周围环境,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自救,若落入部位较深可将随身物品抛出地面引起路人注意。
    3、井口窄,井深,人的大脑容易缺氧,记得保持冷静,保存体力,等待获救时机。
    4、若井里有水,屏息捏鼻,尝试站立,若水太深就踩水助游,抓住身边漂浮物体,尽量向“上游”移动,“下游”因污物存放时间长,致命的硫化氢浓度高。
    5、坠井者假若不会游泳,保持镇定,可以面朝上,头向后仰,双脚交替向下踩水,手掌拍击水面,让嘴露出水面,呼出气后立刻使劲吸气,也可以迅速观察四周是否有露出水面的固定物体,并向其靠拢。
  • 自救小贴士:
  • 如果发现窨井盖缺失或破损情况,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
    1、拨打检察机关对外公开的举报电话和信箱举报;
    2、通过信件或当面到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692-12309(选4)
                         0692-7102000
    信箱: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部邮箱:678700
  •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 “四号检察建议”
    从加强窨井盖管理
    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
    推动管理创新
    提升社会参与度等方面
    提出具体建议
    守护老百姓“脚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