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货运中心《安全生产法》学习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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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新港营业部
发布时间:2018-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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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货运中心《安全生产法》学习 安全警钟长鸣,珍爱你我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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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
  • 第79条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 第77条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 第80条
  • 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第78条
  •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
  • 第76条
  • 安全生产法
  •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 第76条
  • 安全生产法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第77条
  • 安全生产法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第78条
  • 安全生产法
  •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第79条
  • 安全生产法
  •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 第80条
  • 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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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警钟长鸣
    珍爱你我生命
  • 安全生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