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通法律诉讼案例(三)
冯某诉某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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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型:施工过程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案件。
- 法律诉讼案件典型案例
- 2019年5月16日
- 网络运维领域(3)
- 基本案情:
- 原告冯某在XX县有房屋一处,2015年7、8月份间,被告XX市分公司施工架设通讯光缆,光缆通过原告房屋上方,被告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踩踏原告房屋瓦片,造成瓦片损坏,因被告工作人员未予以维修,也未通知原告,导致房屋屋顶长期渗水、屋内墙壁、家具发霉。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 冯某诉某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 冯某诉某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 被告XX联通公司赔偿冯某各类损失6.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裁判结果:
- 冯某诉某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恢复原状。”
- 法律法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冯某诉某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 防范建议:
- 1.各通信工程施工管理单位,应加对强施工人员的现场监督管理,督促各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对可能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施工行为及时通知纠正,避免损害发生。
- 冯某诉某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 2.各通信工程施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公司与施工方签署的委托施工合同内容,督促施工方履行施工安全保证义务,在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及时督促其承担相关责任,如施工单位未及时赔偿,我公司垫付后可向其追偿;预留质量保证金且足以偿付赔偿金的,可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不足部分我公司向其追偿。
- 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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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益
- 维护公司
- 辽宁联通企业发展部/法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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