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筹备组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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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 号
- 法律法规依据
-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解释
-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权利和管理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
(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七)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八)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业主委员会作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督促业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安全使用房屋;组织对房屋建筑的日常检查活动;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安全的检查工作;负责治理房屋建筑安全问题;
(十一)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业主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二)对共同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四)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物业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监督权;
(六)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执行业主共同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指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组长,组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筹备组业主组员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本区11人),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产生。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人数不足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被推荐人数较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荐或者被推荐的业主互相推荐产生,业主代表最终名单按照推荐票数顺序确定。
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心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筹备组中有表决权的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 筹备组建设单位组员
建设单位在筹备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资料的相关数据信息应更新至筹备组成立之日。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本项相关资料用于与筹备无关的活动。
(二)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决策平台;
(三)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建设单位拒不履行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义务的,筹备组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说明情况,不影响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活动。相关费用可先由业主垫付。
- 筹备组组长
- 筹备组业主组员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筹备组组长
筹备组组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二)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三)签发筹备组公告;(四)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五)筹备组自动解散的,由筹备组组长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退回建设单位或者移交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保管;(六)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具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筹备组组长在筹备组中没有表决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担任筹备组组长的,该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本市鼓励和支持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提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具有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员担任筹备组组长。
-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 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并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下列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一)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上述事项公示时间为7日,在公示期间,业主可以对以上事项向筹备组提出建议和意见,筹备组应当予以记录。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对各事项进行修改,确定拟提交表决的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筹备组应当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和需要业主表决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期不少于15日。- 筹备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