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客户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培训手册(含自治区疫情相关通告及烟草零售许可证网上办理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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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银川市金凤区公司
发布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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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宣传
  • CHINA  TOBACCO
  • 金凤区烟草专卖局宣
  •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
  • 为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1月15日以来进入宁夏的所有人员(含外地来宁人员和本地外出人员),都必须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如实申报登记,并接受健康筛查。
    二、外省来宁人员和广大市民(村民)应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对湖北武汉市等疫区来(返)宁人员,予以隔离,进行医学观察;其他省区来(返)宁人员应主动居家隔离,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报告信息,隔离期间不访亲、不走友、不与外人接触,隔离满14天后如无症状可解除隔离。
    三、大型商场、办公场所等公共场所要加强通风管理,做到每日清洁消毒,特别要对卫生间、洗漱间及电梯、楼道等楼宇公共设施定时清洁消毒。

  • 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三号)
  • 第一项
  • 四、加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组)的管理,实行实名登记、体温检测等查验措施。
    五、强化各市、县(区)疫情防控信息的共享,对密切接触者及外省来(返)宁人员要及时互通信息,随时掌握情况。
    六、多渠道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倡导群众勤洗手、勤消毒、常通风,出门自觉佩戴口罩,不随地吐痰等,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请广大市民(村民)尽可能减少出行,尽可能不聚餐聚会、不走亲访友,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保持良好心态。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 第一项
  •      请各位零售户朋友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自治区防疫指挥部关于疫情的相关公告。
  • 宁夏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其他相关公告
  • 第一项
  •      敬爱的卷烟零售户朋友们:大家好!为降低接触感染,履行烟草专卖行政责任、社会责任,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我局全面推行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掌上办”,卷烟零售户如需要办理许可证新办、变更、停业、恢复营业、注销、延续等业务的可以在手机上下载““我的宁夏”APP或者利用电脑登陆宁夏政务服务网地址:http://zwfw.nx.gov.cn,注册后进行申请办理。建议在您申请办理之前请及时与辖区市场监管员进行电话联系,辖区市场监管员会利用视频的方式教您网上申请操作的步骤,也可拨打电话5555654,我们有专人为您负责讲解。谢谢大家的配合!

  • 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网上办理途径
  • 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版)相关条款:
         第一章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四章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章第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 第一项
  •      第七章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第七章第三十一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七章第三十五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七章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 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版)相关条款:     
         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第五章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第九章第五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
  • 第一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信息化部令第37号)相关条款: 
         第四章第二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第四章第三十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正本摆放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项
  •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项
  •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 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项
  •     (四)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 第二项
  • 1.严禁销售"天价烟"。销售的高价位卷烟不得人为炒作,制造市场“稀缺”行为;不得相互串通,哄抬卷烟价格;不得捏造、散布卷烟涨价信息,卷烟零售价格一律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
    2.严格执行明码实价。卷烟是特殊商品,价格不稳定,将影响客户盈利、市场稳定和品牌成长。请广大零售户坚持做到明码实价,公平交易,生熟不欺,平等对待,杜绝价格欺诈行为,提高零售客户的赢利水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严禁倒买倒卖卷烟。真烟非法流通行为的实质就是倒买倒卖卷烟,个别不法烟贩及零售客户受各省市间卷烟零售市场利益驱动,将某区域规格的卷烟(如:猴王(金)、兰州(硬红)、兰州(硬黄)、红塔山(硬经典)、白沙(精品二代)、利群(新版)、好猫(磨砂猴王)、中华(金中支)等)集中收购倒卖至市场价格有差异的地区,其结果是辖区市场卷烟需求及供应的均衡被打破,卷烟货源投放策略失真,进而影响到广大零售客户的货源供应,引发恶性循环。

  • 致零售客户一封信
  • 第三项
  • 4.高价位卷烟销售相关事宜:按照公司《高价位卷烟管理办法》,高价位卷烟销售如未做到以下几点,将取消目标客户资格:
    (1)高价位卷烟未进行出样陈列;
    (2)高价位卷烟未进行明码标价;
    (3)私自撤销面向消费者监督的高价位经营承诺;
    (4)条包明码标价超过1000元/200支、盒包明码标价超过100元/20支或实际销售价格超过1000元/200支、盒包明码标价超过100元/20支;
    (5)私自接受卷烟工业企业或业务代表提供的卷烟宣传物料开展高价位卷烟促销活动;
    (6)违反专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违法高价位卷烟经销协议条款。
    5.在广大零售户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通过市场监管员、12313卷烟打假举报电话投诉举报,我们在此承诺,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依法依规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对举报属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第三项
  •      凡向烟草专卖部门提供涉烟案件信息,并查实的,举报费每案不超过6万元,并执行以下标准:
         查获销售、运输、藏匿的假冒伪劣卷烟、走私烟案件,其举报费按举报后第一次行动查获的实物卷烟涉案金额或查获的实物卷烟数量给予支付;
         查获的实物卷烟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额的6%支付举报费;查获的实物卷烟涉案金额5万元以下1万元以_上的,按涉案金额的5%支付举报费;
         查获的实物卷烟涉案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卷烟类别和查获的卷烟实物数量支付举报费;
         三类以上品牌的假冒卷烟、走私烟,每条按20元标准支付举报费;四、五类品牌的假冒卷烟、走私烟,每条按5元标准支付举报费。
         
        
         

         

  • 举报奖励方面的内容
  • 第四项
  •      违规经营的处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国家《烟草专卖法》对违规经营的相关规定;二是银川市烟草公司对于违规客户的处理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并根据涉案情节的严重,处以7-60天的停业整顿处罚。一年期间出现两次违规行为的,吊销烟草零售许可证件;
         
         
        
         

         

  • 经营违规经济账
  • 第五项
  •       银川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明确规定,凡是在年度被专卖部门已经查实有违规违法行为的零售客户,连续6个月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理:取消其现代终端资格和店内标识;取消季节性客户、非固定特殊供应类策略调整资格;取消所有新品卷烟投放资格;收回公司配置的扫码设备,删除公司配置的进销存系统;收回各类卷烟陈列工具;不得开展任何宣传促销活动。     
         
         
        
         

         

  • 经营违规经济账
  • 第五项
  •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目目自觉守法、规范、诚信经营。
    2.规范经营行为。不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走私烟草制品、出口倒流国产烟草制品,不向未成年人售烟,自觉接受烟草专卖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3.规范货源渠道。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自觉抵制外来非法卷烟,不使用其他经营户的账户订购卷烟,不从其他经营户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
    4.规范卷烟销售。一次性销售卷烟不超过50条,不将卷烟销售给不法烟贩或其他经营户,不为其他经营户或亲朋好友代销卷烟,不为其他经营户或烟贩代购卷烟。

          
         
        
         

         

  • 规范经营相关内容
  • 第五项
  • 5.规范证照使用。保证实际经营情况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不出租、出借、出让、伪造、变造、涂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规范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6.高价位卷烟销售明码标价或销售价格不超过1000元/条,不摆卖“纪念烟”、“订制烟”、“专供烟”以及“非卖品”卷烟等异型和礼盒包装烟;
    7.自觉抵制各类卷烟违法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3举报。
          
         
        
         

         

  • 规范经营相关内容
  • 第五项
  • 第五项
  • 金凤区烟草专卖局
  •       尊敬的零售客户,感谢你阅读本篇内容,并一直学习到最后,希望本篇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能对您日后的经营有所帮助。希望您在日后的经营过程中能够守法合规经营,不断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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