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教育之职务犯罪、资金挪用篇
“每月一案”之职务犯罪、资金挪用篇
“每月一案”之职务犯罪、资金挪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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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
筑牢思想防线
- 眼中有法律,心中有畏惧,红线不能碰
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
- 2021·07
案件警示教育的意义
- 以案说理、以案喻情、以案示警,深入剖析案件产生的原因和暴露的问题,警醒全体员工认真领会,筑牢合规防线,自觉做到“心中有规矩 行为有边界”。一是高度重视,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自身的要求,时刻绷紧依法合规这根弦,高度警醒,警钟长鸣。二是加强全流程管理,切实采取防范措施,高度关注业务、团队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预警、防范风险。三是严格执行监管要求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提升内控质效。各部门、各机构要持续抓牢制度防火墙,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案件、风险事件的发生。
筑牢思想防线
- (二)为什么会发生侵占保费?一方面,客户与业务员大多为亲戚、朋友等关系,出于信任,将保费交由业务员代交至公司;另一方面,业务员利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间信息的不对称,瞒着公司欺骗投保人,收取保费后进行截留、侵占,未交至公司。
职务侵占——私吞保费
- (一)案例简介:某公司于2020年2月接待客户办理保单失效保单的复效时,客户反映已将保费交给业务员,业务员涉嫌挪用保险费。经查:胡某于2017年至2019年间收取4人续期保费,合计金额39065元,未交至公司,造成保单失效。案件发生后,胡某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配合退回客户保费,经公司问责处罚,对其解除代理合同。
典型案例一:
职务侵占——私吞保费
- (三)案例警示:1.公司业务零现金的规定:业务零现金,即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完成。2.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不得自行收取投保人保险费、不得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关注销售人员异常行为、经济状况,一旦发现风险,及时扩大排查,彻查隐患。3.对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勿将保费交给保险销售人员,转账交费只需要在银行卡内存入足额保费即可;如现金交费,需本人至公司职场交给财务人员;不要轻易出借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证件;不接收保险销售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典型案例一:
- (二) 作案手法分析:1、利用职务之便利,将本应归属于公司的资金违规挪作个人使用;2、利用客户的信息不对称性,违反公司收费管理制度;3、自身思想倾斜,将公司资金用于非法经营活动。
挪用资金——违规操作
- (一)案例简介: 某国有公司经营管理科收费员周某,违反公司收费员工作标准规定,以现金方式收取水气费后,只通过银行转账交回公司部分收到的款项,而故意将另外一部分款项不按规定存入或转入公司银行账户,反而多次挪出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后被公司发现,经教育,周某主动交待了挪用水气费的犯罪事实,并退回了挪用的部分款项。周某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追缴违法所得。
典型案例二:
挪用资金——违规操作
- (三)案例警示:1、敏感职位必需严格监督。作为公司的重要岗位,权责要求相对较高,稍有疏忽将会导致公司陷入重大的声誉风险。职务不论高低、权力不论大小,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周某案件警示我们,只有把监督落实到位,把制度、法规执行到位,公司的财产安全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而周某等个人的悲剧也就不会再度重演。2、胆大妄为终会付出代价。周某胆大妄为,视规章制度如无物,一直侥幸能发大财,一直侥幸挪用的公款将来有一天还上了,就不会被发现。周某案件警示我们,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胆大妄为、心存侥幸者终将会付出代价。正所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典型案例二: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件的认识和预防
- 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的主要诱因(一)心存贪念。犯罪分子职业道德沦丧,心存贪念,意志力不坚定,爱慕虚荣,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能轻易逃避打击。(二)参与赌博。犯罪嫌疑人在小额赌博输后,往往直接挪用、侵占公司资金,采取“倍投”参赌的方式继续赌博,直至越输越多,无法归还。(三)家庭困难。如家庭成员生病、遭受意外、经营生意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等。(四)受人唆使。如受网聊恋人唆使、受公司企业外部人员唆使等。(五)有博彩、证券市场投资等不良嗜好。比如有购买福利彩票、参与股票投资嗜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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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照——职务侵占
- 《刑修(十一)》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是 :1、量刑档次和刑期发生了变化,《刑修(十一)》将量刑档次由原来的两档修改为三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2、增设了罚金刑,取消了没收财产。《刑修(十一)》规定了在规定了自由刑的同时,要求三个档次量刑都要并处罚金。原《刑法》并不要求在自由刑的基础上,必须附加财产刑,而是“可以没收财产”。3、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现行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该数额给出明确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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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照——资金挪用
- 《刑修(十一)》修改的内容体现在:1、提高了主刑的量刑幅度,有原来的两档改为三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删除了“数额较大不退还”这一加重处罚的情形。3、增设了“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特别从宽情节。4、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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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照——资金挪用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10万元以上为挪用资金“数额较大”,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的入罪数额标准则为6万元。即当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分别满足上述“10万元”与“6万元”的情形,才能以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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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百事之成也必在敬之,其败也必在慢之,故敬胜怠则吉,怠胜敬则灭。” 只有心存敬畏,才能模范地遵规守纪,少犯或不犯错误;只有潜心钻研,才能明辨是非,达到早知早防,未雨绸缪;只有坚持惩防并举,才能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严守规矩,坚守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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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
- 本期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