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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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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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作为对刑法条文的具体修正,与现行刑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前言
  • 一、金融犯罪条款的修订背景

  •        近年来,各类金融活动快速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缺失和管理漏洞,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占有金融资源,攫取个人利益,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风险。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及法 定量刑等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有关金融经营行为活动的合规要求,加大违规经营的成本。
  •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解读
  •       1. 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对于特别严重情形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意味着该罪刑期上限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2. 加大罚金力度。取消了个人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3. 扩大犯罪对象的认定范围:①增加“等发行文件”的表述,意味着今后处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募集办法,对于发行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件存在欺诈行为,均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②将存托凭证纳入欺诈发行证券的范围,且增加了“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为日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变化,而可能出现的新型证券品种均纳入了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其他证券品种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扩大犯罪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的行为亦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身份系单位时实行双罚制,除处以罚金刑外,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受到刑事处罚。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解读
  •       1. 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将该罪名的最高刑从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2. 加大罚金力度。取消该罪名的罚金最高20万元的上限限制。

          3. 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信息违规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本罪,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身份系单位时实行双罚制,除处以罚金刑外,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受到刑事处罚。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解读
  •        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本罪起刑档中“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犯罪后果的规定,调整了骗取贷款罪的入罪门槛,骗取贷款罪在起刑档中成为了单纯的结果犯罪,受害主体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且必须造成重大损失。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出于经营需要,即便在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融资的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但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条款的修改是典型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举措,针对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实际问题而在刑法上作出相应调整,适应经济发展需要,避免不必要的刑罚扩张。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解读
  •        1. 增设了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量刑范围,将最高刑10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2. 加大了罚金刑力度,取消了罚金刑的上限限制;

          3. 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由原本的酌定从宽情节,明确为属于该罪名法定的可从轻或减轻的从宽量刑情节。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解读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作为资本市场中最为常见且多发的犯罪行为,因为其较强的专业性和多样化的操纵方法,犯罪手段往往十分隐蔽。此次刑法修正案之前刑法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虽规定的犯罪情节仅有三种类型,在资本市场更新换代速度极快的今天,这三种类型已经属于实践中很少存在的传统操作类型,司法实践中对于构成犯罪的新型操纵情形往往是引用兜底条款进行刑事追责。

           此次修正案对刑法第182条进行修改,新增了三种操纵情形,与新证券法规定相衔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和“抢帽子交易操纵”( 如:电视广播中所谓的“金融专家”“股市名嘴”)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6.【洗钱罪】
  •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修改为:“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洗钱罪】解读
  •       “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我国刑法第191条并未对洗钱罪的主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洗钱罪又由我国传统的窝赃罪衍生而来,在窝赃罪中的上游犯罪主体一般不能构成窝赃罪的主体,因此传统观点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体一般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自洗钱”这一行为在实践中一般作为上游犯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此次修正案删除了洗钱罪条款中“明知”和“协助”的表述—— 原洗钱罪的主观和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原核心条件,根据本次刑法修正的官方口径和修改后的条文表述的意思来看,该条的修改主要就是为了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领域——上游犯罪主体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的上游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亦构成洗钱罪。修正案生效后,特定的上游犯罪的行为人一旦“自洗钱”的,则将被数罪并罚。这也将有助于追逃追赃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展开。此外,该罪名取消了罚金刑上限限制。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7.【集资诈骗罪】
  •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集资诈骗罪】解读
  •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集资诈骗罪的刑罚结构,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罚金刑的上限限制,明确了单位也可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加大了对个人和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刑罚力度。

  • 二、金融犯罪条款解读

  •         以学习刑法修正案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合规经营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推动依法合规经营管理体系建设,通过不断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完善配套措施和管理体系, 严格各项管理流程。注重发挥内控机制的监督作用,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制约、事后制裁相结合,全方位、多层次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同时不断健全公司治理水平,切实担负起股东股权管理的主体责任,牢牢把好准入关,严格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会计准则核算真实资产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主体责任, 确保各项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

  • 三、健全依法合规经营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