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园区政策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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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1369691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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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产业扶持,总部经济政策,创新创业政策,鼓励上市政策,股权投资政策,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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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园区
    政策解读
  • 三、创新创业政策
  • 联系我们
  • 六、人才政策
  • 四、鼓励企业上市政策
  • 五、股权投资政策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 目    录 —
  • 一、 重点产业扶持政策
  • 二、总部经济政策
  • ——纳税奖励:按入驻企业纳税的区级税收给予两免三减半的奖励。
    ——鼓励企业尽快入驻: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装修补助及1000平方米以内50%的租金补助 。
    ——扶持企业做强做大:企业首次年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企业10-30万元奖励;达到3亿元以上的,可给予经营管理团队30-100万元奖励 。
     ——吸引人才加快积聚: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按区级税收给予三免两减半的奖励;对于初次来厦就业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2年内分别按1000-3000元/月给予补助 。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企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8%予以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企业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120万-360万元的奖励;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等 。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50%或场地租金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及实际支付的租金 。

  • (一) 软件信息产业政策
     (详细参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集府[2016]54号)
  • 一、 重点产业扶持政策
  • ——投融资政策 
            成立规模不低于500亿元的厦门市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 
           各级财政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集成电路企业予信贷倾斜 
    ——人才政策 
           现有人才政策向集成电路高端人才倾斜 ; 
           对高端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 
           高管和技术团队核心成员,享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的奖励扶持 ; 
           鼓励集成电路专业毕业生在厦门就业,给予安家补助800-2000元/月不等;  
          优先安排公租房,未安排公租房的,给予住房租金补助,补助额400-1000元/月不等 。

  • (二)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详细参见《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厦府[2016]220号)
  • 一、 重点产业扶持政策
  • 一、 重点产业扶持政策
  • ——成长激励政策
           销售额10亿元以上整机或终端企业采用本地芯片及模组的,首批订单给予采购额40%不超过350万元补助。 
          集成电路企业租用研发、生产用房,前5年给予租金50%上限1000平方米的补助 
          本地集成电路企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其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1亿元的),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新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
    ——科研支持政策 
           流片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MPW直接费用70%、工程片试流片加工费3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给予首次工程流片直接费用40%的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500万元 。
           购买IP补贴:给予IP购买直接费用4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200万元 。
  • (二)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详细参见《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厦府[2016]220号)
  • 一、 重点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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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发补贴:在厦门设立研发总部或分中心且带产业化项目的,经确认后可按照其新增研发设备等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未带产业化项目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
          技术中心补贴:集成电路企业获批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获批国家级的,给予补足1000万元的补助 。
          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福建省立项扶持的集成电路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扶持 
    ——重大集成电路项目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集成电路及关联项目(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
  • (二) 集成电路产业政策
    (详细参见《厦门市加快发展集成电路产业实施意见》厦府[2016]220号)
  • (详细参见《厦门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5年)》厦府[201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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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办补助: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的1%、2%或3%分级给予开办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1000万元 。
    ——办公用房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月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经营贡献补助:三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前2年给予80%的奖励,后3年40%的奖励。
    ——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属于市政府审批的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前2年予以全部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
    ——人才激励政策: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人才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方面,可申请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 二、 总部经济政策
  •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按照企业实际获得《厦门市关于贯彻〈福建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研发费用补助的金额,给予企业60%的配套补贴。 
    ——鼓励申报各级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鼓励申请和维护专利:对企业在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在获得《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资助后,给予对应每个专利资助总金额的50%作为一次性配套奖励;对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对应每个专利上一年度维护年费金额的40%作为补贴。 
    ——鼓励建设各类研发机构:一次性配套奖励: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32万,32万,400万;市级、省级、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40万,40万,400万;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40万,40万,200万。
  • (一)创新十条
    (详细参见《厦门火炬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厦高管[2017]184)
  • 三、 创新创业政策
  •  ——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设立专业或者定向培养人才,给予共建经费的20%补贴。对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按企业上一年度在协议约定项目上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贴。
    ——鼓励聘用高级人才:对营收1亿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营收5000万元(含)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的管理和技术人才,按其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80%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
    ——给予骨干人才住房补贴:对企业聘用的骨干人才,在厦门市租房的,最高每月补贴租金3000元,连续补贴三年;在厦门市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每月补贴45%的购房贷款还款额,最高每月补贴3000元,连续补贴五年。 
    ——给予新员工生活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门就业的原“985”、“211”高校全日制毕业生,给予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企业或个人因投资收益所得对高新区财政实际贡献的90%分别给予企业或个人奖励,连续奖励五年。
  • 三、 创新创业政策
  • ——鼓励开展并购:从事先进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并购中发生的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已获得政策中关于并购金额补助的,按照市级补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奖励;未获得该项市级补助的,分别按照可享受政策并购金额的8%(并购境外企业)和4%(并购境内市外企业)给予补贴,最高800万元。

  • 三、 创新创业政策
  • ——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办法:单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50-200万元
    ——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贷款贴息:一般项目最高贴息50万,重大项目100万 。
          贷款担保:一般项目单笔贷款担保最高50万,重大项目100万 。
          无偿资助:最高50万元资助。 
          资本金投入:可投入不超过企业总注册资本35%的资本金配套 。


  • (二)技术改造与技术革新
    (详细参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办法》厦高管经[2009]24号)
  • 三、 创新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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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名牌奖励
           获中国及省、市名牌产品的,除享受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外,高新区财政再分别给予15-50万元奖励。
  • ——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国内发明专利3万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国际发明专利4万,每家企业总额不超过50万元。

  • (三)专利申请资助
    (详细参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厦高管[2010]22号)
  • 三、 创新创业政策
  •  (详细参见《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5年)》厦府[2013]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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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奖励: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高级管理人员个税奖励:任职满一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非股东或合伙人),按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期限不超过三年。
    ——办公用房补贴: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可享受购房、租房补贴:
          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可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3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四、 鼓励企业上市政策
  • (详细参见《厦门火炬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管理办法》厦高管[2016]69号)
  • 五、 股权投资政策
  • ——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资金奖励
           企业股改完成,且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企业经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并经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企业获准发行并上市后,给予150万元奖励。
          企业上市后,连续三年,给予在上市公司领取报酬的企业高管生活津贴补助。

  • 五、 股权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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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新区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奖励
          企业股改完成,且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服务协议,在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后,给予50万元工作经费资助。
          企业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给予70万元奖励
    ——高新区企业在境外上市奖励
          企业到境外上市,给予200万元奖励;上市募集资金中50%及以上(或5亿元及以上)返程投资到高新区,再给予200万元奖励。
          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在境外上市,上市募集资金中50%及以上(或5亿元及以上)返程投资到高新区,给予200万元奖励。

  • ——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人才最多可获得中央、省、市级扶持资金共400万;同时可享受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医疗、社保等多项优惠政策。
    ——福建省“百人计划”:入选的创新创业团队,最多可获得省、市级扶持资金共450万;入选的海外引进人才最多可获得省、市级扶持资金共250万;入选的国内引进人才最多可获得省、市级扶持资金150万。  
    ——厦门市“双百计划”:入选的创业项目可获得100万至600万资助资金,100至500平方米的创业场所租金优惠;落户火炬高新区的创业项目可获得60万至360万的区级配套扶持资金。 
    ——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包括十二个子计划,涵盖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人才群体。根据入选类型,最高可获得150万元的工作生活补助。  

  •  详细参见: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闽委办[2010]2号)、
         《厦门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快建设海西人才创业港,大力引进领军型创业人才的实施意见》(厦委办发[2010]21号)、
        《厦门市实施“海纳百川”人才计划打造“人才特区”2013-2020行动纲要》(厦委办[2013]10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助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2]56号)
  • 六、 人才政策
  • 六、 人才政策
  • ——留学人员创业支持   
           无偿资助金: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最高可享受3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
           配套资本金:可获得最高达总注册资本49%、500万元以内的配套资本金 
          房租减免: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创业园80-100平方米以内、租用台湾科技企业育成中心500平方米以内的,给予三年租金的免、减支持 
          其他鼓励:高层次留学人员子女入学允许择校择园、可办理多次入境签证或居留许可、以优惠价格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或申请购房(租房)货币补贴等
    ——人才公寓
         申请人条件:工资性收入达到每年15万元(含)以上或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万元(含)以上,并在火炬高新区就业或创业的中高层次人才;
         租期及租金优惠方式:
           1、租期:租赁合同期为2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1年,原则上租期不超过3年;
          2、租赁期前2年租金6折优惠,第三年8折优惠(优惠部分仅限房租,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须人才全额自付)。
    (备注:上述政策会不定期更新,实际以最新发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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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纳税奖励
            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自当年起5年内,前2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照其缴纳的集美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自第二年起后4年,企业年纳税总额未达到10万的,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
           以上所指的税收总额和集美区级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二、鼓励企业尽快入驻
            1.对已装修入驻办公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装修使用的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2.经审批新入驻厦门软件园(三期)并租赁研发楼用于自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 按租用厦门软件园(三期)研发楼租金的50%给予补助,租金标准在每月50元/平方米以内,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年限不超过三年。(《厦门市经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三、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含新迁入)1000万元及以上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2.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含)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到1亿元、1亿元(含)到3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家企业在同一档次内仅能享受一次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降到更低档次的,不享受对应档次的奖励;已申报企业营业收入达到更高档次的,补足至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3.对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 亿元、5 亿元或10 亿元并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管理团队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厦门市经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
          4.对年营业收入大于3000万元(含)小于1亿元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5%及以上;对年营业收入大于1亿元(含)的企业,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及以上的,对其营业收入增量部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增量的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5.自入选“厦门市软件骨干企业”年度起,对销售收入增长率超过10%的年度,按销售收入、增长率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销售收入增长率低于10%的年度不予奖励。第一次销售奖励申报是以申报年度与前一年的销售收入的对比,以后年度的申报是以所申报年度与前一奖励年度的销售收入的对比。(《厦门市经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四、吸引人才加快积聚
           1.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达到 5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自当年起 5 年内,前3年每年按照个人所得税集美区级分成部分的100%、后2年按50%的数额给予奖励。奖励金按年度拨付给企业,再由企业拨转至个人。自第二年起后4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未达5万元者,不得享受当年度奖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2.对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总额高于1.3万元(含)但低于2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2万元(含)但低于3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2500元的补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高于3万元(含)但低于5万元的中层骨干,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最多补贴2年。(《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3.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985、211高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每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补贴;对企业聘用的初次来厦就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每月不超过3000元的补贴。最多补贴2年。
          上述2、3条,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上述1、2、3条,每个企业当年获得人才补贴的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该企业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厦门市地方留存部分。
            补贴由企业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如获批通过,企业需在补贴资金到账后资金拨转至人才个人账户,并将拨转情况上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4.按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要求,符合条件的软件类留学人员来集美区创办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 万元的项目奖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5.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详见附件)的企业,经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其聘任的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予以奖励,用于人才在厦购(租)房、购车、装修、家具家电购置、培训、未成年子女教育方面的消费支出。(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鼓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6.在厦门软件园(三期)项目前期运营阶段,对设立在厦门软件园(三期)的软件企业每新招聘一名员工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本科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4800元,研究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7200元,博士生给予一年安家补贴1.2万元。每人仅限在一家入园软件企业申报一次,最多补贴三年。(《厦门市信息化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信软〔2013〕114号))
           7.科技型小微企业与硕士、博士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月每个硕士2000元、博士3000元的标准补贴企业,连续补贴2年,每家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5人。采取后补助方式,补贴期限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工作时间计算到月,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府〔2015〕277号))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企业研发奖励。鼓励成长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且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按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8%予以奖励。其中,对当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高于1000万元(含)的,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当年度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的40%,税收计算项为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且不含企业的免抵退部分。(《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对其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50%的奖励,每年奖励最高20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厦门市经信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厦经信软件[2015]104号))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3.企业2015年度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享受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对2015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高于500万元的,按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1%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奖励政策的通知》(厦财企〔2015〕34号))
    六、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
           1.企业入选“全国软件百强”给予一次性120万元奖励,其中排名前10名的给予一次性360万元奖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2.企业取得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一、二级的给予一次性12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企业获评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中国芯”的给予一次性60万元奖励。已获证的未享受过集美区级政策扶持的企业,在当年通过换证审核取得新证的,视同新获证企业,可享受相关政策。(《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 七、厦门软件园(三期)产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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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企业入选“福建省优秀软件产品”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的,按展位费的50%予以奖励;在集美区举办各类软件信息产业展会、论坛、比赛等活动的,按场地租金的10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及实际支付的租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八、补充说明
           1.上述政策中“《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条款有效期为2016年、2017年两年。
           2.上述政策可叠加享受。

  • —相关内容如有疏漏均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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