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反腐倡廉月学习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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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宏微
发布时间: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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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年反腐倡廉月学习专刊
  • 2020年4月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根据《关于明确黄山分公司2020年反腐倡廉教育月活动相关要求的通知》文件要求,紧扣“决大战  经大考  担责任”活动主题,开展反腐倡廉月各项活动。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清明节前夕,组织员工开展网上祭英烈活动。结合“疫期不聚集”的原则,安排党员代表到革命英雄纪念碑进行祭扫。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对教育月中网大学习内容予以明确,督促提醒员工开展反腐倡廉学习。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组织县公司三级经理、四级经理、嵌入式风险点责任人开展了一次“嵌入式风险防控知识测试”,促进大家深刻理解嵌入式要求,扎实开展工作。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开展“党建和创”活动,和黟县总工会党支部一同参观黟县党风廉政教育基地,提升党员干部廉洁意识。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案例学习一:


    “四风”红线不能踩

  •         某地市分公司综合部开展自查发现市区营销中心某分局负责人郭某存在节假日期间违规招待问题。经审查发现,2016年6月9日端午节期间,郭某等四人在当天加班后在某饭店聚餐吃饭,共花费299元,郭某以招待集团单位名义报销费用。2017年12月,分公司党委对郭某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案例学习二:


    没有严管就没有厚爱

  •        2015年2月,某地市分公司工程建设部在自检中发现电子报账系统中丁某经手的部分报账事项与事实不符,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5年2月,丁某在工程建设部综合事务支撑岗位工作,经手基站建设场地、房屋租赁合同归集和租赁费用报账等工作,虚假报账35次,骗取及占有基站房屋租赁费用,非法获利90多万元。2015年9月,被区人民法院判定犯有侵占罪、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6年。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案例学习三:


    失控的电费  脱轨的人生

  •        2016年3月,某地市分公司检查中发现网络部员工杨某经办的部分基站电费报账单中,存在基站度数填写不连续现象,经查杨某涉及多笔虚报、多报基站电费的问题。
            经查明:2004年至2016年6月,杨某在移动公司工作期间,多次通过伪造收款收据、费用分割单等方式虚报、重报9个基站电费,套取公司钱款共计57万元。2017年2月16日,杨某向公司退出赃款19.7万元。2018年1月19日一审判决杨某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5万元。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案例学习四:


    工号违规使用   监管缺失

  •         2018年3月,某分公司市场经营部在业务自查中发现,部分销户卡号存在非法转移余额的情况。经过初步核实,主要存在两类违规事实:一是员工违规将话费转移至亲属号码;二是员工工号被他人借用,他人将话费转移至亲属。问题线索涉及5名员工,经公司党委会议研究批准,对姜某等5人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案例学习五:


    会议费“变形记”

  •        2017年7月,巡视组在某分公司下沉巡视期间,发现政企客户部存在虚报会议费、套取现金他用等问题线索,涉及三级经理李某,涉及金额19.87万元。
            经审查发现,李某在2014年1月-2016年4月任职政企客户部经理期间,虚报会议费11次,涉及金额17.18万元,用于对外协调及信息化项目协调等事项;在2016年5月至12   月任市区营销中心经理期间,虚报会议费2次,涉及金额2.69万元,用于集团客户维系及业务拓展等事项;合计金额19.87万元。
            2018年12月,经分公司党委研究并报省公司纪委审理,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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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学习六:


    监督缺失造成基层“微腐败”

  •       2014年1月至10月期间,某县分公司营业厅营业人员在营业时段内,将厅内发展的宽带业务转移到社会渠道办理,利用代办酬金与营业人员量酬的差值套取代办酬金34.75万元,涉及39名员工,影响面大,性质比较恶劣。
            经审查发现,时任营业厅经理刘某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参与并套取代办酬金,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在广大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负有直接责任。时任县分公司总经理邓某和市场部经理王某违反工作纪律,监督管理缺失,对员工套取代办酬金问题未能履行领导职责,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最终经分公司党委研究批准,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刘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邓某、王某党内警告处分。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案例学习七:


    失去监督的“小”权利

  •        2018年3月,某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在业务自查中发现客户经理应某存在涉嫌侵占公私财物的问题。
           经审查发现,应某违反廉洁纪律,通过违规使用集团客户银行收款业务回单购买充值卡,以及个人领取集团单位统付预存回馈的充值卡,将其长期存放在本人手中的方式,侵占公司营收资金17.04万元。同时,应某还将其私人手机号码加入集团客户单位统付账户,报销个人通信费用,侵占集团客户利益3072元。
             在组织调查期间,经过思想教育,应某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主动退赔全部费用,给予应某开除党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应某所在分公司政企客户部及相关管理人员因在此事件中失职失责,分别被处为诫勉、通报类管理问责。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
  • 案例学习八:


    “变味”的旅游必严惩

  •       2017年8月和2018年7月,某地市分公司工程建设部经理洪某、员工李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两次违规接受合作方人员安排旅游。洪某、李某在两次旅游期间,由合作方人员为其支付的费用金额总计为2万多元。
           在2019年2月-5月组织对其初核期间,洪某违反政治纪律,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企图掩盖部分事实,对抗组织调查。经省公司党委批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2019年8月,分公司党委对洪某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对李某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 黟县分公司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