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通法律诉讼案例(二)
张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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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类型:由于井盖丢失、损坏未及时维护修缮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案件。
- 法律诉讼案件典型案例
- 2019年5月16日
- 网络运维领域(2)
- 张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基本案情:
- 原告张某于2009年12月5日下午17:02在机动车道违规驾驶残疾人三轮车,行至XX市XX区XX街十二路岗东南口时,掉入XX市分公司的无盖井中,造成车辆损坏和本人受伤,要求赔偿2011年9月28日至2015年1月末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用具费、交通费。
- 张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被告XX联通公司赔偿张某各类损失2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 裁判结果:
- 张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第十二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律法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张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法规:
- 张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防范建议:
- 1.原告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过错并不影响我方承担侵权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我方因未尽到管理责任给原告人身及财产造成损害要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各维护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及时尽到管理义务。
- 张某诉某市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 3.本案自2009年损害发生至2017年做出最终判决,历时八年,原告方自损害发生后一直未间断向我方或司法机关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经过的问题。请各维护管理单位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积极利用各种手段防范管理疏漏,避免给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 2.建议各维护管理单位利用物联网手段,将窨井井盖智能化管理,及时发现井盖丢失、损坏后立即维护修缮。
- 防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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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益
- 维护公司
- 辽宁联通企业发展部/法律部
- 人人都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