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奖惩管理规范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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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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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章  奖惩管理规范②  
    5.0因工作责任心或严重失职类的处分,若涉及连带责任或管理失职责任的,按事件的轻重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5.1工作责任心或严重失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类处分标准:
    经济损失 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备注
      直接上司 部门长 关联单位 
    1000~5000元 警告 口头警告/批评 视事件的影响度 
    5001~20000元 记小过 警告 口头警告 视事件的影响度 
    20001~50000元 记大过 记小过 警告 视事件的影响度 
    50001~100000元 降级/劝退 记大过/降级 记小过/大过 视事件的影响度 
    10万元以上的 解除劳动合同/劝退/留用察看 降级/劝退 记大过/降级 视事件的影响度 
    5.2工作责任心或严重失职导致损失连带责任的界定:
      5.2.1追究连带责任时,直接上司或部门长在日常管理中已尽职,或经确认确实与该次事件不存在管理上责任的,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但若发现在日常管理中严重失职的,则在追究失职连带责任时,可与直接责任人承担同等责任 (例如某员工未按SOP作业导致损失,上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该员工学习SOP,则可减轻或免除处分,所有的证据必须是书面,例如《培训签到表》、《培训考试卷》、《培训照片》等,若未尽管理督导责任,则可视情节与直接责任人同责,甚至承担比直接责任人更大的责任,因员工才是无辜的)。
      5.2.2关联单位范指下工序(包括品质、PIE等部门),在导致损失的事件中若严重失职,按直接责任人同等责任,所在部门的连带责任参照上述5.1、5.2条款追究责任。
      5.2.3损失中涉及公司声誉损失、客户丢失等不可估量损失的,可参照本章第一节第2条、第5条及第三节等相关规定处理,若情节严重的,按《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等相关规定,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2.4一线作业人员严格按SPO或上级管理人员的要求作业,出现错误导致损失的,可免于处分,但若已发现问题点,但故意隐瞒不报而导致损失的,则参照本章5.1款规定处理。
    5.3 处分中涉及降级降薪的,范指班组长及以上管理岗位、工程师级及以上技术岗位。
    5.3.1降级时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内的,级别降低一级,综合工资标准上降10%及以上,执行时间为3个月及以上,执行期间若继续出现严重失职情况的,则可视情节延续处分,若情节严重的,则可参照本章相关条款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2降级时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级别降低两级,综合工资标准上降30%及以上,执行时间为5个月及以上,执行期间若继续出现严重失职情况的,则可视情节延续处分,若情节严重的,则可参照本章相关条款处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节 表彰及奖励细则
    1.0为激励全体员工积极向上,营造良好企业文化及团体活力,针对表现突出及在工作中有贡献之员工予以适时及适当的表彰及奖励,依据《员工手册》、《员工激励条例》对全公司发出《表彰通告》,为使各级人员针对奖励评核及执行有所依循,特详列本细则以供参照。
    2.0有以下事迹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2.1常主动帮助他人者。
    2.2日常工作中表现良好,常起到表率作用者。
    2.3积极、主动配合公司或其他部门完成工作者。
    2.4在工作中创新、起到初步效果者。
    2.5其他表现好者。
    3.0有以下事迹之一者,给予嘉奖;
    3.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及时完成并协助其他同仁完成设定目标者。
    3.2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3.3热心服务,工作勤奋,能适时完成特殊交办重大任务,并有具体事迹者。
    3.4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3.5拾金不昧,评估符合奖励条件者。
    3.6能开源节流,修旧利废,有一定成效者。
    3.7保护公司财物使公司免受损失或及时提出其他员工的工作失误,避免公司损失者。
    3.8工作中能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技能,并多次突破最高产能记录者。
    3.9有其它功绩,足可为其它员工楷模者。
    4.0有以下事迹者,给予记小功处理;
    4.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改进方案,经采纳有成效者。
    4.2节约物料或对废旧物料再利用具有明显成效者(非本职范围内)。
    4.3在工作中积极创新、革新,或积极提出改善方案,取得明显成效者。
    4.4遇有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时,勇于负责,处置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
    4.5举报违规或损害本厂利益的案件,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4.6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4.7为公司争到社会荣誉者。
    4.8依据情节有其它突出功绩者,符合记小功者。
    5.0对于有以下事迹者,给予记大功;
    5.1维护本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确有实际功绩者。
    5.2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自然灾害等,处理得当,避免公司遭受损失者。
    5.3研究发明或改进生产工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且经济效益显著者。
    5.4具有其它重大功绩,有具体的事迹,符合记大功者。
    6.0对于有以下事迹者,给予重奖或晋级;
    6.1研究发明,对公司效益和安全具有长远意义和重大贡献者。
    6.2当年内记大功3次者。
    6.3具有其它特殊功绩者。
    7.0员工奖励的提报申请审批流程;
    7.1员工工作表现好,符合奖励条件时,由员工所在部门主管书面提出《表彰申请书》,经部门负责人查实所申请事迹属实后,依据本手册第十八章第一节、第二节之规定确认表彰对应条件,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7.2人力资源部初步核实附件奖励条件后,以邮件方式向全厂公示3天。
    7.3奖励候选人在公示期间若有人提出异议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若反映属实的,则直接取消奖励资格。
    7.4奖励信息经公示后,无人提出异议,或所提异议与奖励事项无关,则可呈报公司审批。
       7.5《表彰申请书》由公司总经办批准,人力资源部公告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