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重点内容清单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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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融媒体
发布时间:202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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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清单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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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编带你了解教育整顿专项整治的
    “顽瘴痼疾”有哪些?  
  •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重点内容清单之二
    • 6、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 3、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的
    • 1、经商办企业的  
  •   在职政法干警  
  •   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 12、法官及检察官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的
    • 11、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 10、利用职权推销指定与本人从事工作或分管领域相关联产品的
    • 9、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 8、投资入股或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的
    • 7、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  
  •   在职政法干警  
  •   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 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般规定
  • 离任干警
    • 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利用政法干警的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在政法干警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 原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政法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政法干警在离任两年内,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   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 3、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经营借贷公司、金融担保公司或者从事资产融资、企业重组等营利性活动,可能影响审判、执行活动的
  • 2、法院干警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从事与法院业务相关的评估、鉴定、拍卖等有偿中介活动的   
  •  1、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管辖范围内担任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 法院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   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 3、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接待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 2、在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 1、担任检察官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
  • 检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   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 3、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与公安职能相关特种行业的
  • 2、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印章业、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与公安职能相关特种行业的
  • 1、 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开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游艺厅、网吧、夜总会等娱乐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经营或参与经营棋牌、桑拿、洗浴足浴等服务场所的
  • 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   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 6、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小额贷款等经营活动的
  • 5、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从事出入境中介服务、司法中介服务的
  • 4、 在公安干警所任职管辖范围内经营或参与经营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的
  • 公安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   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  
  • 政法干警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或利用他人身份变相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变相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变相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
  • 在监狱、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劳务加工项目和院校培训、租赁项目合作企业内参股、工作或者提供中介服务等。
  • 司法行政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行为
  •   整治政法干警及其家属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