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以案说规”警示 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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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旺仔
发布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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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山分行零售信贷部
  • 警示教育活动
  • “以案说纪
       以案说规”
  •        黄山分行零售信贷部认真组织实施《“以案说纪 以案说规”警示教育实施方案》,7月26日下午召开“以案说纪 以案说规”案例警示分析会。
          会上解读总行《“以案说纪 以案说规”警示教育案例剖析》案例,提醒与会人员身处重要岗位、关键环节在受到围猎时一定要把握好方向,并用人生要算好政治账、经济账、自由账、名誉账、家庭账、健康账六本账简单而又深刻的比喻来警示与会人员要以案为鉴,不要触犯法律法规、行纪行规,并提出了三点具体要求:
          其一加强学习,提高合规意识。
          其二加强政治学习,领会中央、总省行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不仅要做业务管理上的明白人,更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加强对本行内控管理制度方面的学习,要持续加强《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和新时期“十大禁令”的学习,清楚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哪些是底线、哪些是红线,违规了要受到怎样的处理。
         其三加强自律,增强纪律规矩意识,做到行为守廉。
         其四加强管理,增强责任意识,做到制度固廉。
  • 案例1:2008年底的一天,某集团董事长一行三人来到时任某支行行长王某的办公室进行走访,同时带来了一盒茶叶,客户走后王某发现茶叶里有1万元现金。对客户送来的茶叶和现金,王某不但没有退还或按规定主动上缴,反而作为业务工作的“正常收入”,进而当作“生财之道”不断变本加厉地收受甚至主动索要贿赂,从而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经查,王某在2008年至2015年历任三家支行行长的八年间,在走访客户、客户来访、外出营销等工作中,先后收受5户贷款企业的烟酒、茶叶、购物卡以及所谓业务费、感谢费、好处费等折合价款总计72.32万元。另外,王某还以购房为名向其中一户贷款客户借款106万元,至案发尚未归还。2016年8月,检察机关在调查某企业法人行贿案件时牵出王某,随后将其逮捕并立案侦查,王某的受贿问题才陆续暴露。2017年5月24日,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9月,王某因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2.32万元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受贿所得赃物奥迪轿车及赃款39.1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  利用职务收好处 
    不畏法纪咽苦果
  • 案例2:2016年7月2日,李某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检察院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经查,2007年至2015年李某任某二级分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春节、国庆等节点,收受他人现金34万元及超市购物卡1万元。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1月23日,法院判处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赃款人民币35万元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  利用职务收好处 
    不畏法纪咽苦果
  • 案例3:2017年3月底,某省分行收到省检察院反贪局移交的线索,反映省分行技术支持中心总经理王某收受贷款好处费问题,省分行纪委迅速进行了查处。经查,王某在担任省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期间,于2009年10月、12月两次接受该分行辖属某支行简某转交的个体老板杨某给予的贷款感谢费各1万元;2010年6月端午节前,再次接受简某转交的个人贷款客户给予的红包3千元,王某共计接受简某转交的个人贷款客户感谢费2.3万元。上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规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核减其全部未清算及清算未发放的绩效收入。 
  •  利用职务收好处 
    不畏法纪咽苦果
  • 【剖析警示】
  •        本期案例中的三名责任人有的收受好处费金额较大,有的金额较小,无论金额大小,一旦违反了党纪国法,重则受到法律严惩,被判刑坐牢;即使法律未予追究,轻则也会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等断崖式处理,甚至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三名责任人都是从普通党员成长为党员领导干部的,本应有光明的前景,但随着地位的上升和权力的变化,他们逐渐放松思想要求,放松自身学习,世界观错位,人生观扭曲,价值观偏移,没有能够抵御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没有能够经受住名誉和权力的考验,丧失理想信念,漠视党纪国法,心存侥幸,踩踏红线,最终断送了美好的职业生涯,甚至身陷囹圄,后悔晚矣!他们的意识和行为已经完全脱离了共产党员的标准,其违法乱纪最终成为一种必然。
           全体党员领导干部和员工都要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不断强化思想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切实加强党性锻炼和道德修养,增强对党纪国法和规矩制度的敬畏之心,不管到什么时候,都要正确把握好自己,守住思想道德的底线。各级党委、纪委也要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和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要坚持抓早抓小,加强党性教育,强化警示教育,切实筑牢干部员工的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廉洁意识,使教育真正触及灵魂深处,入脑入心;要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规范选人用人,坚持以德为先,严格杜绝以业绩考核为主、弱化对德的考核的行为;要加强风险排查,强化对干部员工八小时内外的行为监督和异常行为排查,发现苗头,及时处置;要加大问责力度,对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       

  •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 《刑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 【相关法规】
  •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 《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 【相关法规】
  •        具有贪污、挪用、侵占、盗窃、诈骗、贿赂等行为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
    第一百九十一条
  •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本行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
  •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
    第一百九十条
  •        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收受礼金、礼品、土特产品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的;
        (二)在商务活动中提供或收受超标准礼金、礼品、土特产品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消费卡的;
        (三)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
           
           

  •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
    第一百七十九条
  • 【相关法规】
  •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
    第一百九十五条
  •        因违法犯罪,被单处罚金等附加刑、判处管制或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