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每日一学
两学一做,每日一学(8.15,一处三科党小组);习近平阐释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H5,H5页面制作工具
习近平阐释解决民族
问题的正确道路
- 一处三科党小组(8.16)
两学一做
每日一学
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我们党立足国情、尊重历史、顺应人心,在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实践中探索出的正确道路。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主张,在实践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一大支柱、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大特色、建设法治中国的一大方略。习近平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
- 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在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时,必须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出我们在制度方面的优势。国家统一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国家的集中统一,就谈不上民族区域自治;脱离国家集中统一,就不是我们所要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没有国家的统一领导,没有国家的授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就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任何以实施所谓的民族区域自治为幌子,否定中央与地方统一与自治的关系,否定现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中央的统一领导,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对等甚至对立起来,谋求不受约束的自治权的分裂行为,其实质都是以所谓的“高度自治权”为筹码,以“高度自治”对抗中央政府权威,都不是真正的民族区域自治,都不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 一、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
- 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我国56个民族在全国各地交错散居,在一个自治区域内,往往共同生活着数个、甚至数十个民族。多数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在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时,必须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散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其次,民族区域自治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不仅有利于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推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而且也为党和国家制定实施区域发展扶持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和载体。
- 二、坚持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结合
- 四、坚持
- 三、坚持宪法和自制法相结合
-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要的是在法治框架内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民族自治权,根据依法治国要求,正确处理好落实民族自治权与维护中央权威之间的关系,落实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习近平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是具有根本性、全面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其他民族法律法规的源头。
-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解决好经济发展与改善民生问题,这是发挥制度优势、加快发展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的关键一步。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习近平强调:“要紧扣民生抓发展,重点抓好就业和教育;发挥资源优势,重点抓好惠及当地和保护生态;搞好扶贫开发,重点抓好特困地区和特困群体脱贫;加强边疆建设,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和对外开放。”
- 五、坚持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