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募-各地证监局反馈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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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上海贰与贰拾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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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要求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私募监管相关处室取得联系。随着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可能后续会有一些更新和变化,此份梳理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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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证监局
  • 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要求,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私募监管相关处室取得联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宁夏证监局负责对注册在宁夏辖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管、现场检查、违规处理等工作,具体责任处室是我局机构监管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于2018年2月10日前填报《管理人基本信息表》《基金基本情况表》(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管理人基本信息表》《基金基本情况表》须按月更新,并于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二、2018年1月1日之后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于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管理人基本信息表》,于完成登记后的第二个月开始填报《基金基本情况表》,并按前述要求按月更新报送。

    三、为提高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意识,请各管理人填写《宁夏辖区私募基金行业诚信承诺书》,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在首次报送《管理人基本信息表》时一并报送。

    四、请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募集销售、投资运作、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环节开展自查。自查报告须于2018年2月28日前上报我局。自查发现问题的,请书面说明问题原因及整改计划,随自查报告一并上报我局。我局将结合年度专项检查及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视情节对主动自查自纠的机构从轻或免除处罚;对自查工作不认真、瞒报、漏报问题的机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除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外,上述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 
    联系电话:0951-6736055
    报送邮箱:ningxiasmjg@163.com     


  • 如需要完整版联系方式和附件,请长按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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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摸清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底数,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我局拟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调查表》,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认真填报,积极支持我局工作,并在12月29日前将问卷发送至
    yangyw@csrc.gov.cn
  • 河南证监局
  •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相关要求,注册地在宁波市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
    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取得联系。鉴于宁波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众多,并根据2017年年初辖区自查工作已掌握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201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下载填写《宁波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承诺书》,以PDF扫描件形式报送宁波证监局。
     2.2016年10月31日之后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下载并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表》、《宁波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承诺书》,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表》以EXCEL表格形式报送宁波证监局,《宁波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承诺书》以PDF扫描件形式报送宁波证监局。
     3.上述材料请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送宁波证监局:
    (1)辖区内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至邮箱
     qianyq@csrc.gov.cn。
    (2)辖区内证券类、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至邮箱
     dingww@csrc.gov.cn。
     在此,我局呼吁辖区内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请辖区内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互转告周知,附件下载请到宁波证监局网址:http://www.csrc.gov.cn/pub/ningbo/  下载。

  • 宁波证监局
  • 需要发送公司基础资料(公司注册信息和人员信息)
  • 大连证监局
  • 需要发送公司基础资料(公司注册信息和人员信息)
  • 江苏证监局
  • 准备基础材料(公司地址,执照信息,备案时间,联络人电话及姓名职务)等发送到公示邮箱 wanghans@csrc.gov.cn,后续厦门证监局会将发送材料邮箱作为对接邮箱

  • 厦门证监局
  • 新注册和老的管理人都需要电话联系。核对公司联络人姓名手机公司经营地址等信息。告知未来信息变动需要主动电话联系。

  • 安徽证监局
  • 辖区内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需填报《在藏纳税、扶贫、就业、投资统计表》,并于12月27日(星期三)之前将电子版报送至机构监管处美朵邮箱。请各机构积极配合我局完成相关工作、各机构完成情况将作为我局分类监管依据、针对延迟上报或未上报的机构将纳入2018年私募基金现场检查范围,并同时纳入特殊监管对象范围,必要时我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西藏证监局
  • 所有管理人都需要选一名高管去面谈。证监局出于之后对于私募分级分类的考虑,以及目前统计区域内私募机构有遗漏的情况,建议无论是已备案私募还是新备案的私募,都去和当地证监报个到。整个面谈过程询问了私募开展工作的情况,之后书面登记了一下私募的信息。并要求私募通过邮件的方式把自己公司简介、备案信息、联系人、办公室地址等发到指定邮箱做报备。
  • 四川证监局
  •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相关要求,注册地在广东辖区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会计监管处取得联系。
    鉴于广东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众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请下载并填写《广东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见附件)。
    2.上述材料请通过电子邮件(邮件名称以公司全称命名)报送至我局私募监管联系人邮箱(huangqy@csrc.gov.cn)。
    在此,我局呼吁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请广东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互转告周知。
    联系人:广东证监局会计监管处 黄茜颖 020-37853863
    附件:《广东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gd/gongg_7063/201712/t20171228_329771.htm?from=timeline
  • 广东证监局
  • 加入黑龙江私募机构联系微信群
  • 黑龙江证监局
  • 加入QQ群,传达一些监管要求等
  • 山东证监局
  • 电话联系辽宁证监局(备注:如果公司注册地在大连,则请联系大连证监局)
  • 辽宁证监局
  • 电话联系吉林证监局并加入QQ群和微信群,填写表格,后续通知递交材料
  • 吉林证监局
  • 电话联系河北证监局并加入监管微信群
  • 河北证监局
  • 电话联系报备
  • 湖南证监局
  • 出一份盖有公司公章的红头文件,具体内容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工商注册情况,员工信息等)二、协会登记情况 三、和协会及证监局联系情况(指定一名熟悉政策且不变动的联络员)邮寄到证监局,加入QQ群 
  • 广西证监局
  • 2016年前完成登记的私募管理人均已备过档且现场考察,2016年底以后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管理人需要发送《法律意见书》、联系人电话、公司基本信息资料等一整套资料,到
    ningxiacsrc@163.com
  • 宁波证监局
  • 1.保证协会系统联系人电话邮箱畅通,每年的自查报告或者其他检查项目会通过邮箱发送;
    2.可能会有现场检查,会单独通知。
  • 陕西证监局
  • 请注册地在深圳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登陆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登陆说明详见附件。登陆并成功录入信息即视为已与深圳证监局取得联系。
    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的相关问题可通过以下联系电话和邮箱进行咨询。
    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88980058(咨询时间:工作日 9:00-12:00 14:00-18:00)
    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联系邮箱:
    webmaster@szama.org
    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pf.szama.org 
    附件:《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登陆说明》
  • 深圳证监局
  • 一、2017年12月31日前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于2018年1月15日前填报《管理人基本信息表》《基金基本情况表》(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管理人基本信息表》《基金基本情况表》须按季更新,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
    二、2018年1月1日之后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请于完成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管理人基本信息表》,于完成登记后的第二个季度开始填报《基金基本情况表》,并按前述要求按季更新报送。
    三、为提高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意识,请各管理人填写《浙江辖区私募基金行业诚信倡议书》,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在首次报送《管理人基本信息表》时一并报送。
    四、请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等法律法规,对公司募集销售、投资运作、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环节开展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的,请于2018年1月30日前将问题原因及整改计划书面报送我局,逾期未报送的视同自查未发现问题。我局将结合年度专项检查及分级分类监管等工作对自查情况进行核查,视情节对主动自查自纠的机构从轻或免除处罚;对自查工作不认真、瞒报、漏报问题的机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罚。

    除自查报告外,上述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请辖区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互转告周知。
    联系电话:0571-88473581
    报送邮箱:zjsimu@csrc.gov.cn 
  • 浙江证监局
  • 2017年12月之后通过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通过的私募机构需要邮件联系上海证监局,邮箱:lu_jun@csrc.gov.cn
  • 上海证监局
  • 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的相关要求,注册地在北京市并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10个工作日内与我局打非处取得联系。
    鉴于北京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众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请下载并填写《北京地区私募基金管理人诚信合规经营倡议书》(见附件)
    2.上述材料请通过电子邮件(邮件名称以公司全称命名)向我局报送:
    (1)辖区内证券类、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至邮箱           jiaruo@csrc.gov.cn
    (2)辖区内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报送至邮箱 
            licl@csrc.gov.cn
    请北京辖区内各公司相互转告周知。
    联系人:北京证监局打非处,付永峰,010-88088309
  • 北京证监局
  •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要求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与注册地所属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监局私募监管相关处室取得联系。随着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可能后续会有一些更新和变化,积募为大家梳理了这份反馈;如果有私募朋友联系到其他证监局的具体要求欢迎大家分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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