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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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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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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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
  • 4.15
    国家安全教育日
    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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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权利、利益的总和,包括国家政治体制不受侵犯;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不受威胁;国家秘密不被窃取;国家工作人员不被策反;国家机构不被渗透;人民生命、财产不受外来势力的侵犯等。
  • 《国家安全法》有哪些特点?
          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鲜明的现实性,充分体现了邓小平理论的时代精神,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立法方式上,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体,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特征;恰当地处理了国家安全工作隐蔽性与法律公开性的矛盾,保密而不神秘,立法而不泄密;涉外性强,使法律规范与政策规范、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 为什么《国家安全法》只使用“间谍”一词,而不使用“特务”一词?
           间谍与特务在本质上并无区别,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通常认为,间谍是在国与国之间活动,特务是活动在一国内的不同政治集团之间,或在国与国之间活动。我国习惯上把外国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间谍,把台湾地区间谍情报组织成员称为特务。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有关规范间谍行为的法律中只用“间谍”一词。因此,《国家安全法》将间谍、特务统称为间谍。这既符合实际情况和法理,又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查证的身份证明包括哪些证件?
          这里所称身份证明包括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户口本和境外人士的护照、身份证、居留证、回乡证等。
  • 为什么规定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国家安全机关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予检验?
      《国家安全法》这一规定首先是因为国家安全工作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在很多情况下,如果按常规予以查验,极有可能导致国家安全工作中的秘密扩散;其次还在于国家安全工作时效性强,免于常规检查,避免拖延时机,贻误工作。
  • 《国家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有哪些?
    行政处罚是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追究和制裁危害国家安全或妨害国家安全工作的违法行为的行政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拘留。国家安全机关对以下情况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处罚;(1)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情节较轻的;(2)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较轻的;(3)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安全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未构成犯罪的。
    没收。国家安全机关对于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应当予以没收。
    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对违反《国家安全法》的境外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其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

    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专门进行间谍活动或其他窃密活动特殊需要器材。《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专用间谍器材主要有:一是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如特制的或经过伪装的、秘密用于窃听、窃照器材;二是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三是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四是其他专用间谍器材,如特种微宿、秘密跟踪装置等。
  • “交通阻碍”和“优先通行”是什么含义?
      《国家安全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到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这里的“交通阻碍”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中断或者车辆拥挤而致交通阻塞;二是指按交通规则禁止通行情况,如遇红灯;三是指由于某项事件、某项活动而禁止通行。“优先通行”,就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紧急公务,遇有交通阻碍时,不受交通标志、信号和禁止通行命令的限制,以非常规方式通过阻碍路段。负责交通管理的工作人中应当给予协助、及时疏导,优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