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重点内容清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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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融媒体
发布时间:202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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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清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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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编带你了解教育整顿专项整治的
    “顽瘴痼疾”有哪些?  
  • “顽瘴痼疾”专项整治
    重点内容清单之一
    • 四、领导干部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 三、领导干部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 二、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一、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内外宣传效果不理想,社会认知不高,政法干警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
  • 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 十、司法人员违反办案回避制度的  
    • 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的
    • 八、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 七、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
    • 六、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五、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非履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的  
  • 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 十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 十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 十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 十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 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 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 十九、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问题
    • 十八、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 十七、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 十六、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违规担任原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 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三个规定”
  • 二、检察机关审查监狱提请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卷宗、法院庭审和裁定,以及对社区矫正部门的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评估意见书监督不严格,未发现问题或提出问题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监督不力
  • 一、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对呈报罪犯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和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把关不严  
  • 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五、医院和医疗鉴定机构违规违法出具虚假检查证明文件或病情鉴定
  • 四、监狱系统罪犯调动材料、考核计分、奖惩材料、立功和重大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违规或造假等徇私舞弊行为,案件办理中实体条件不合法,违反办理程序或程序不完备  
  • 三、公安机关对被认定为在逃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依法履行上网通缉,公安监管部门违规违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 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八、政法干警涉及发明专利黑色产业链,对材料审核把关没有尽到责任义务,为罪犯谋利等问题  
  • 七、政法机关和卫健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与罪犯亲属串通为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便利  
  • 六、社区矫正部门违规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对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应当收监而未提出收监建议  
  • 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 3、收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等有关人员钱物,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执法司法中为其谋取不当利益或减轻处罚、逃避责任。  
  • 2、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管辖范围的案件办理情况监督审核不到位,或故意“放水”,导致问题发生。
  • 1、领导干部对该类问题重视不足、落实领导责任不力、对政法干警教育管理、提醒警示不够,选人用人失察失误,导致问题频发。
  • 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 8、搞权权、权钱、权色交易,为案件有关人员谋取不当利益。
  • 7、与有关人员串通合谋,在执法司法中显失公平,偏袒一方。
  • 6、在执法司法中接受请托,碍于私情不按规定公正办案、徇私枉法,或向有关人员卖人情,谋求回报。
  • 5、在执法司法中接受请托,碍于私情不按规定公正办案、徇私枉法,或向有关人员卖人情,谋求回报。
  • 4、与有关人员攀关系,在执法司法中违规用警、搞权力寻租,以案牟私。
  • 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执法不严、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