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公安局“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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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呼斯楞
发布时间:2019-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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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左后旗公安局
    “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宣传资料
  •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概念: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第1款之规定,处罚如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之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的、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5
    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 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概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
    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之规定,处罚如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
    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1枚以上的;5、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3枚以上的。
  • 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概念: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之规定,处罚如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1)携带枪支1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以上的;(2)携带爆炸装置1套以上的;(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下或者烟火药1千克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5)携带管制刀具20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四、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概念: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6条之规定,处罚如下: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
    (2)违法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关于枪支散件的计算。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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