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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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中国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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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集资风险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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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
  • 非法集资的影响
  •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涉案领域增多,作案手法也呈现出新颖、欺骗性大、屏蔽性等特点,让群众防不胜防。


    非法集资不仅破坏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直接危害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下面我们来看看典型案例:
  • 案例一、“退保理财
  • 2018年4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假冒保险公司名义,通过信函、短信、电话诱骗保险公司客户退保转购理财产品,从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新型案件。根据警方介绍,2015年2月至今,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上海市多家保险公司的保单信息,随后指使公司业务员冒充上述保险公司客服,采取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客户,诱骗客户提前退保,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8%至10%不等、保本保息的固定收益。而截至案发,共吸收8000余名投资者共计3亿余元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据一位办案民警林琛介绍,该公司的理财投资项目实际并不存在,资金基本用于“借新还旧”、公司运营支出和相关人员挥霍。案发时,该公司的人数规模约在100多人。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徐某、成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已对保险信息的泄露源头实施打击。     
  • 截止案发,该公司共吸收8000余名投资群众共计3亿余元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已对徐某、成某等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已对保险信息的泄露源头实施打击。
  • 案件查处
  • 作案手法
  • 通过不法手段获得上海市多家保险公司的保息,随后指使公司业务员冒充上述保险公司客服,采取随机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联系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客户,诱骗客户提前退保,购买该公司非法理财产品 。
  • 案例二、“高额返利”
  • 张某于2011年3月成立了广东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为本地市区某处。张某于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的名义,即投资者每投资1.5万元,其中的1万元购买公司万分之零点二的股份,0.5万元用于购买公司的玉器,6个月为一个周期,每个月返利2100元,6个月后返还1万元本金,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据统计,该公司向北京的于某等投资人非法募集资金人民币141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案件查处
  • 作案手法
  • 张某通过北京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购买股份高额返利并签订《增资扩股投资协议书》的形式,诱惑人们投资,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警示作用
  • 教育二
  •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之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作为股东依法出资设立公司不仅有权分享收益,同时要承担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产生的风险。此案中,承诺股东本金保障,而不需要承担,不符合上述规定,是打着入股的旗号来募集资金。  
  •  在投资理财前,要审慎核实机构资质、业务员身份,甄别“真假李逵”保险公司,明确签约地址是否是保险公司开设的正规窗口;要关注购买产品的资金是否汇入保险公司账户,但凡被要求向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转账或汇款的,就要提高警惕;要对高额回报擦亮双眼,对于承诺保本息、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要坚决拒绝。     
  • 教育一
  • 金融领域非法吸收存款案例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行长孙某;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等等屡见不鲜。


  • 其中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同时《条例》对工作机制、预防监测、行政处置、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 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 其中,严惩金融乱象处罚力度加大。表现有:
    1、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由十年提高到十五年;2、调整集资诈骗罪刑罚结构,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力度;3、加大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

  • 延伸拓展
  • 1、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根据身份,可定职务侵占贪污罪。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索取让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根据身份,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