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助力自贸区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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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阿一
发布时间: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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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9月6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青白江)咨询联络处”在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片区挂牌成立。
  • 什么是仲裁
  •       仲裁异于诉讼和审判,仲裁需要双方自愿,也异于强制调解,是一种特殊调解。仲裁是自愿型公断,区别于诉讼等强制型公断。
  • 仲裁(Arbitration)
  •       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 ——保罗(古罗马著名法学家)
  •     “未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行诉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 
  •        古罗马共和国在公元前454年至452年之间制订了法律十二表,这就是举世闻名的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对仲裁制度作了表述。
  • 在西方
  • 仲裁的起源和历史
  •        仲裁在我国传统上称为公断。它作为一种民间解决争议的方式,已经有了近百年的历史。
           据资料显示,我国仲裁始于北洋军阀统治时期,民国十年出现了《民事公断暂行条例》,民国十六年颁布了《商事公断处章程》。
           1942年,晋察翼边区颁布的《租佃债息条例》和《关于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指示》,对仲裁的性质、任务和权限作了明确规定。
           1954年5月,政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
  • 仲裁的起源和历史
  • 在中国

  •        1994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按照国际惯例,对我国原有的仲裁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        在投资过程中仲裁对于解决投资者纠纷比法律诉讼既快捷又经济。与法官判决和陪审制度不同,仲裁制度在判定违规行为时使用改正和赔偿。在仲裁结束后,仲裁员的裁定是最终的,如果任何一方不满,都不能反悔或提起诉讼。只有很少的情况可能改变。
           进入20世纪以后,各国已普遍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一种方式。1923年由国际联盟主持,在日内瓦签订了一项《仲裁条款议定书》,缔约国承认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1927年又签订了一项《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认在缔约国国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在其他缔约国都应当承认有效,并且可以执行,这两个公约的签订有利于国际商事仲裁工作的开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许多国家相继成立了常设的仲裁机构。
        
  • 发展历程
  • 仲裁的起源和历史
  •        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中国已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于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推荐各国经济贸易界采用。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不仅商品买卖的合同中大多订有仲裁条款,其他经济贸易合同,如经济合作、技术转让、国际信贷、合营企业等合同也普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
  •     仲裁作为国际通行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专家断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高效快捷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青睐。
        “成都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青白江)咨询联络处”的成立,对于完善四川自贸试验区青白江片区服务功能配套、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增强自贸区内企业预防和处理国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优化青白江区国际经济贸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