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低保宣传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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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苏
发布时间:2019-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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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群众知晓低保政策,低保工作的原则,低保专项治理的内容,发现当前我县城乡低保工作经办服务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和作风的问题,畅通诉求渠道。
  • 宣传主题
  • 政策方面: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一)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579元/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的困难家庭,可以获得低保。困难家庭是指以户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的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类型:
    1、城乡“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人),已享受孤儿、五保、“三无”待遇的除外;

  • 宣传内容
  • 2、家庭成员均系年老,虽有赡养人,但赡养人无赡养能力(“无赡养能力”主要是指其子女三分之二以上的是低保对象等特殊情况),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3、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孩子未成年,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其保障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基本劳动,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5、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因长期外出而不居住的情况除外),且生活困难的家庭;
    6、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
  • 困难家庭申报城乡低保,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城乡低保:
    1、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大于我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倍;或者拥有2套以上(不含2套)安置房;
  • 2、申请人家庭拥有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
    (二)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2倍)中重病重残人员申请城乡低保,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患有《庐江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规定重病或重症慢性病的人员,且患病正在治疗期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其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
  • 2、二级以上残疾人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无收入来源的人员,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操作规程规定条件的,其残疾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
    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城乡低保:
    1、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大于我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倍;或者拥有2套以上(不含2套)安置房;
  • 2、申请人家庭拥有机动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
    (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城乡低保标准2倍。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重病患者本人可全额获得低保待遇。家庭财产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城乡低保:
    1、申请人家庭及法定赡养人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产(非住宅类房产为家庭长期居住的唯一房产除外);或者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房或同时拥有安置房及商品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大于我县最低住房保障标准2倍;或者拥有2套以上(不含2套)安置房;
    2、申请人家庭拥有2辆及以上汽车,或者拥有购置价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
    (四)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扶贫和就业脱贫的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
  • 1、个人申请: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台创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者因拆迁超过安置过渡期,非本人原因造成人户分离,在原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台创园)申报。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申请人填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 程序方面
  •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供养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工作单位或从事工作的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供养义务人相关收入证明;
    (四)在职职工提供近六个月的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材料;离退休(职)人员、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原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和保障性、救济性收入领取证明;外出务工人员提供用工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
  • (五)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台创园)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六)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七)提供最近六个月家庭通讯费缴费单;
    (八)土地(山林、渔场)承包经营证明;
  •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对于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在职职工,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或残疾的,应提供审批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3、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县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 2、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备案制度。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获得低保和正在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镇人民政府(台创园)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由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填写《安徽省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获得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材料和备案材料实行单独归类,分别由县、镇两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 3、入户调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3人,入户调查表由镇包村干部、镇民政工作人员、村分片干部签字确认。
    4、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低保申请对象申请之前12个月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已获得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动态管理核查时,根据其此前6个月的家庭平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家庭收入,并与初次申请时的家庭财产进行核对。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 (1)个人申报
    (2)信息核对。
    (3)入户调查
    (4)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5)信函索证。
    (6)支出推算。
    (7)评议听证。
    (8)行业评估。
    (9)本地政府确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 5、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以村(居)或分片进行民主评议。
    6、公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
    长期末端公示:对低保家庭成员、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当期低保领取总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县级政府部门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 二、专项治理退出内容
    治理重点:
    (一)腐败问题
    1.以对政供养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尤其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违规享受低保为重点,严肃査处农村低保中的“人情保”“关系保”问题。
    2.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为重点,严厉惩治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
  • (二)作风问题
    1.坚决纠正农村低保工作中“四个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措施不精准、腐败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作风问题。
    2.认真整改镇民政部和村(居)干部在农村低保工作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不敢担当,“宁可漏保也不错保”,受理审核主体责任不落实,责任下放,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审核申报时限过长,效率低下等问题
    3.认真整改低保申请中行政性确定名额、分配任务或者指标,“一刀切”简单化,“轮流保”“平均保”“息访保”“搬迁保”村干部定低保(或以没有指标为名刁难群众),“举手投票定低保”等问题。
  • 4.认真整改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査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认真整改低保工作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不紧密,主动作为不够,对社保兜底脱贫中出现的新问题不重视、不解决或者推诿扯皮。
  • 4.认真整改低保动态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査流于形式,未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或电话开而不通、开而不用,日常监督不深入、不持久、无实效等问题。认真整改低保工作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不紧密,主动作为不够,对社保兜底脱贫中出现的新问题不重视、不解决或者推诿扯皮。
  • 9、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采取以变卖房屋、隐匿财产等规避法律(法规)行为,制造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10、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11、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家庭;
    12、特困供养救助对象;
    13、外地来我县就读的在校学生;
    14、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培养的(高价择校、自费出国留学等情况);
    15、其他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城乡低保的。
    16、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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