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不注意新规定,小心自掏腰包买单!财务人员更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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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George
发布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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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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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 政策解读
  • 一、7月1日
    7月1日开始,无论是取得之前业务发生的发票还是之后,一律要加识别号。

    二、普票加税号、加税号、加税号
    不加税号税务局不允许企业作为税收凭证,也就是说相当没取得发票。
  • 关键词
  • 以上为空白增值税普票
  • 发票示例
  • 红线部分是必填项
  • 发票示例
  • 谢谢观赏
  • 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