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
- 快闪
各位零售户: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各位零售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各位零售户: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志。
各位零售户:
持证人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十)项规定情形,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各位零售户: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请在卷烟销售区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警示标语!
乌鲁木齐市烟草专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