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一”|简单3步,用税收优惠点燃“军人创业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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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王女士
发布时间: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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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军人创业号”
  • “军人创业号”
  • 用税收优惠点燃
  • 简单三步
  • 筑我军魂
      扬我军威
  • 1927-2021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   启动个人减负装置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安置的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持有相关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
  •   启动企业减负装置  
  •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名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可以分别享受一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及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   启动家属减负装置  
  • 联合制作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 河南税务新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