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永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案释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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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1817350
发布时间:202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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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控疫情
  • 以案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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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体员工:
    您好!2020年是一个不平凡的年,虽然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一起面对,但是我们要勇敢的面对这一切,切实响应国家的号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战疫。
  • 致员工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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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情简介:
    天津一男子于今年1月22日自驾返回外省老家过春节。2月1日,其天津家住地信息员曾电话联系核实其行踪,该男子谎称自己一直在津。2月2日,该男子返津后,也未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告出行史。2月2日,其亲属被当地确诊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但其仍未将此情况主动向疾控部门、社区组织和医疗机构报告。2月4日,该男子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后被隔离。2月6日,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 案例一:故意瞒报个人出行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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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查与处理:
    该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我国《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2月8日,该男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隔离收治。
  • 案例一:故意瞒报个人出行史
  • 郴州永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案情简介:
    2月8日下午,44岁的刘姓男子欲进入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一菜市场,因其口罩挂在下巴上未正确佩戴,菜市场3名管理人员即对其进行劝阻。酒后的刘某情绪激动,不仅不听劝阻,还对菜市场三名工作人员和一名劝架路人大打出手。
  • 案例二:不服从配合防疫工作并殴打工作人员
  • 案例二:不服从配合防疫工作并殴打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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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查与处理:
    违法嫌疑人刘某现因不服从配合防疫工作并殴打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被天津市公安河东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天。
  • 案情简介:
    1月23日,王某某(女,35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在朋友圈散布谣言称“重庆沙坪坝、江北区、渝北区开始管制”。同日,刘某(男,26岁,重庆市铜梁区人)在微信群散布“江北盘溪、石马河地区已被警方封锁”谣言。经查,王某某、刘某均系道听途说后,为博人眼球,编造、散布谣言,制造恐慌,二人分别被南岸、江北警方行政拘留。
  • 案例三:编造散布谣言
  • 郴州永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调查与处理:
    案例中王某、刘某等人属于编造、散布谣言行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尚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会面临罚款、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将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定罪处罚。
  • 案例三:编造散布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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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让我们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学法懂法,依法行动、依法行事,积极支持、全力配合防疫工作,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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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遵纪守法爱党爱国;
    坚持锻炼规律作息;
    肉蛋煮熟健康饮食;
    室内通风出门口罩;
    咳嗽喷嚏用手掩盖;
    远离家禽野生动物;
    重卫生不随地吐痰;
    餐前便后勤于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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