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2018春节宣传
南京市建邺区处非办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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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效
- 您知道非法集资的概念吗?
-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利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 您知道非法集资的特点吗?
- 非法集资的概念与特点
- 非法集资的种类
- 非法集资有哪几种?
- 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3)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虚拟”产品和货币。(9)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 非法集资受害者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
- ·损失承担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 因非法集资造成的参与者损失承担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①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②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③他人以明显的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了上述资金及财物的;④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⑤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3)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4)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 涉案财务的追缴与处置
-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集资,建邺区处非办专门制作了房屋出租人风险提示卡,提醒房东在出租房屋时警惕非法集资企业和个人。
- 特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