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宪法修正案你知道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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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九九
发布时间: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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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 2018年3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 修改前内容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 修改后内容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
  • 修改前的内容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修改后的内容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 修改前的内容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 修改后的内容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
  • 修改前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
  • 修改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 修改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修改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 第四条第一款
  • 修改前的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修改后的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第三条第三款
  • 修改前的内容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第一条第二款
  • 修改后的内容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 修改前的内容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 修改后的内容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修改前的内容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修改后的内容
          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 第二十七条
  •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修改前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修改前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第六十五条
    第四款
  • 修改前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 修改后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 修改前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 修改后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
          
  • 第六十三条
    第四项
  • 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 修改前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各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 修改后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各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 修改前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 修改后的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
  • 第七十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第六项和第十一项
  • 修改前的内容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

  • 修改后的内容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 修改前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 修改后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 第八十九条
    第六项和第八项
  • 第七十九条第三款
  • 修改前的内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 修改后的内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修改前的内容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修改后的内容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 第一百零一条
    第二款
  • 第一百条
  • 修改前的内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 修改后的内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 修改前的内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修改后的内容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
  • 第一百
    零三条第三款
  • 修改前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 修改后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 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款
  • 修改前的内容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 修改后的内容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
  • 第三章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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