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奖惩管理规范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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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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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章 奖惩管理规范④
    7.0有下情形之一并经查证属实者,视为《劳动法》第25条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将直接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处分,无任何补偿;但经调查未达到终止劳动合同处分的,可记大过且留厂查看3个月,期间有出现任何违纪均直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凡是被处终止劳动合同处分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追加1到3个记警告、记小过、大过处分,同时可追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7.1擅离职守,工作严重失职,致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和声誉伤害者。
    7.2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本人或他人正常的工作者。
    7.3在厂区打架斗殴(相互扭打)、伤风败俗、对他人实施暴力或侮辱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7.4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7.5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7.6参与或煽动、组织罢工,恶意诋毁公司者。
    7.7伪造或擅自修改公司文书资料、偷盖公司印章、冒充签名等重大违规者。
    7.8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从事非法活动等,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7.9 两年内记大过满二次,功过无法平衡抵消者。
    7.10恶意散播公司谣言或他人隐私、辱骂、威胁同事等给公司或同事造成伤害者。
    7.11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罚或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7.12无故连续旷工二日或月累计旷工累计达三日或年度累计旷工达十日者。
    7.13年度累计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0次或月累计无故迟到早退超过8次者。
    7.14故意泄露公司技术、经营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7.15强行携带刀枪或其它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公司者。
    7.16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用公司汽车、设备、工具等造成人员伤害、财物损失较大者。
    7.17工作上故意马虎、失误给公司造成产品积压、报废等,损失严重者。
    7.18故意损坏机器设备、工具、产品或恶意破坏公物等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7.19在试用期内员工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或不愿意服从安排新工作岗位的。
    7.20经查实应聘时使用虚假证件,或用欺骗行为,误导公司招聘人员者。
    7.21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有涉黑、涉黄、涉赌、诈骗、涉盗、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者。
    7.22在公司服务期内又与第三方发生劳动关系或兼职的。
    7.23接受能力差,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又拒绝接受新岗位和薪酬者。
    7.24违反财经纪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回扣或利用公司管理缺陷私吞、挪用、虚报、冒领钱财或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者。
    7.25蓄意破坏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关系者。
    7.26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实情使公司承受损失或利用公司管理缺陷,私吞、挪用、占有公司财物的。
    7.27员工如利用言语、手机短信、微信、传真、邮件、文章、QQ、网络等任何形式对公司或员工进行侮辱、诽谤、谩骂等形式给公司或员工名誉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7.28员工恶意行为导致出现重大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者。
    7.29同一个违纪行为一个月内连续两次违反或年内累计违反3次的。
    7.30以博炒为目的,不服从上司及公司正常的工作安排的。(博炒是指:行为上大错没有,小错不断,工作态度上明显消极怠工,出工不出力,甚至负面影响他人,其目的在于引发公司主动甚至违法解雇自己),
    7.31因个人行为不当,被客户端、供应链书面投诉超过两次的。
    7.32工作(模具、设备、产品、图文、指引文件、判断结果、数据、及信息等)完成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或错误或造成损坏等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的。
    7.33以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及法律责任。 
    8.0降级降薪:
    8.1经考评连续3个月都无法达成公司预定的合理目标的。
    8.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或名誉重大损失暂不足终止劳动合同处分的。
    8.3经培训还是难胜任工作岗位,经协商一致的。
    8.4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审后认为应降级降薪的。
    8.5 工作(模具、设备、产品、图文、指引文件、判断结果、数据、及信息等)完成不及时、不规范、不全面或错误或造成损坏等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商誉损失又不足以终止劳动合同的予以降级降薪。(具体按本制度第二章第1节第5.1款《重大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类处分标准》)
    8.6其他符合降级降薪情况的。
    9.0有下列情况的,管理层责任人员必须引咎辞职,视为违反《劳动法》第二十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予以终止劳动合同处分。
    9.1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和伤害的。
    9.2严重失职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名誉伤害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9.3所管理的团体发生大范围集体性罢工、集体性辞职或自离等恶性事件。
    9.4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审后认为应予以引咎辞职。
    9.5经核实引咎辞职人员违纪行为如属于主观性的,公司将追究经济责任或福利责任。
    9.6其他违纪或管理严重失职,应引咎辞职的。
    10.0有下列行为的,给予停职处分,停职处分期间工资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执行。
    10.1年内两次以上不配合工作安排,无理取闹(包括博炒行为),为私利纠缠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
    11.2被记警告以上处分,经工会等第三方单位核实后都认为处分合理,但当事人却继续无理取闹的。
    11.3其他违纪情况情节严重,但暂未达到终止劳动合同处分情况的。
    11.4停职期间只能在保安室,若未按要求到位,则视为旷工;停职期间继续违纪的按本手册第十八章第三节第7条等相关规定直接终止劳动合同,无任何补偿。
    11.5凡是停职处分的,均附加记大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