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全国交通安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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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民法典》&全国交通安全日
-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2021年1月1日
-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 2020年5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每年12月2日我国已进入冬季,是交通事故多发期。
- "122"作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于1994年开通并投入使用。
- 自2012年起,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
- 国家交通安全日
-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11月刚刚迎接极端冻雨冰雪天气的考验安全出行第一位
- 交通出行
- 责任一“典”通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 借车买车偷车好意同乘…
- 一起来了解
-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七编侵权责任
海鲜沙拉
酪梨芦笋
- 如果机动车租借不可避免,一般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负责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 反正不是我自己的车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卖车人请放心,车辆已交付,出现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负责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幸亏还没有过户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
- 我车呢?
- 事故处理中……
- 保证就先开一会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责任一“典”通,也有可能要连带!
- 看来都是使用人的错……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 【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敲黑板:好意同乘需为——无偿搭乘!
- 【好意同乘规则】
- 没有错,就是你关心的好意同乘!!!
- 责任减轻
-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交通事故侵权救济来源的支付顺序
- 驾驶人逃逸责任承担规则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1202
- 2020
日
- 全国交通安全
- 民法典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宣
- 共同学习、宣传、遵守、维护民法典
-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