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动毛泽东的“纪凯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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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警钟
- 惊动毛泽东的“纪凯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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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1年,武汉市一所医院里一名普通工作人员,被诬告偷窃了人民币1200万元(旧币,即现在1200元。下同)。这么一个并不算大的案子,竟然惊动了毛主席。这就是当时轰动全国的著名的“纪凯夫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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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发生盗窃案,孰是孰非1951年4月12日下午6点下班后,医院工作人员发现总务科的存款被盗,保险柜被打开,现款1200万元(旧币)丢失,有些钱洒落在走廊里和院长、监委办公室的地上。顺着地上散落的钞票,追寻到办公室外面的阳台,看到一边的电线磁头上挂着一个花布包,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在阳台上站着。工作人员纪凯夫、杨世民取下花布包打开一看,里面包的是钞票。经检查,布包内以及地上的钞票与保险柜的存款数目相符。纪凯夫打电话向公安四分局报了案。四分局来人后作了多方询问和了解。14日深夜,公安四分局把纪凯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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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出拘留纪凯夫决定的是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和二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依据是:纪凯夫历史上有政治问题,哥哥纪憨曾是国民党特务,纪凯夫发现盗窃案后,表现特别积极,到总务科检查了保险柜,打电话向公安局报案,叫人监视王清的行动,他的这些行为都是别有用心的“贼喊捉贼”的伎俩。医院党支部组织委员、医务科科长孙麦龄认为这样处理不公,于4月15日到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此事。案情反映上来后,中南局组织部兼纪委秘书长李之琏深感到疑点很多,于是建议召开纪委、卫生局、公安局等有关单位的案情分析会。分析会认为王清的疑点很多,应进一步审查。会议作出决定,由单位将纪凯夫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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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纪凯夫被保释后,宋瑛立刻向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周季方作了汇报,一味认定是纪凯夫陷害王清。周季方听了宋瑛的报告,在没有认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下令将纪凯夫再次逮捕。4月30日,市委书记张平化主持召开会议,肯定市政府的处理是正确的。张平化认为,“盗窃的可能性很小,政治陷害的可能性大”,这自然就排除了王清的各种嫌疑,而将目标集中在纪凯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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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卫生局负责人在宋瑛的支持下,鼓动手下的干部为王清积极奔走,帮助王清抄写诬告信,向中央和上级领导部门控告李之琏和市纪委的王世勋“包庇特务,陷害老干部”,怂恿王清在医院内部批判孙麦龄。市公安局对此案的侦破工作则专门对纪凯夫下功夫,追究纪的政治问题、家庭社会关系、亲属朋友的政治身份及一切社会活动的细节,追究不出问题就刑讯逼供,连续60多个小时的审讯不准休息,不准家属探望,不准送衣物,用尽一切办法迫使纪招认犯罪事实。对这种情况,中南局纪委虽曾及时指出,但没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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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亲自批示对武汉市纪凯夫一案所采取的做法,在口头和书面指示都不能改变的情况下,中南局纪委和公安部、卫生部等11个单位组成检查组,进驻市第二医院。检查组经过3个星期的认真调查,得到了大量的人证物证,肯定盗款人是医院监委、党支部书记王清,而纪凯夫完全是无辜者。检查结果还认定:王清伙同宋瑛合谋嫁祸于纪凯夫。检查组于12月中旬结束了调查工作,撤离医院,并起草了对此案的检查报告。这时中央正决定要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此事即作为一个典型事例反映到毛泽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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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听后,立即作出批示,要中南局迅速处理,立即开除武汉市副市长周季方的党籍。1952年1月28日,中南局宣布处理结果,开除了王清、宋瑛、周季方的党籍。7月份,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局刑事审判庭公布了判决:王清偷盗公款,隐瞒罪责,捏词诬告陷害他人,处有期徒刑6年;宋瑛压制民主,蓄意诬陷,藉端报复,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2年;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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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载两次反复此案处理后,在若干年内没有人提出异议。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宋瑛、王清等在“纪案”中受处分的人,起来造反,声称“纪案”是头号走资派刘少奇炮制的。他们的子女同当地造反派相串联,组成“纪凯夫事件调查组”,在武汉、北京等地展开了对有关人的访问和调查,到上海批斗孙麦龄(孙于1956年调到上海,在肿瘤研究所工作),并拿走了孙保存的有关“纪案”的原始材料,在北京召开座谈会散布造反派关于此案的观点,在武汉查抄有关档案并强迫过去提供过真实情况的人修改证词,按照他们的要求作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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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造反派的翻案活动,很快反映到周恩来总理办公室,总理办公室派人对他们进行了劝阻,指出“纪凯夫案件”的处理是毛泽东主席亲自指示的,劝他们停止串联各回原地,等待处理,他们才偃旗息鼓。粉碎“四人帮”后,“纪凯夫案件”又被翻出来。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拨乱反正、实事求是纠正过去冤假错案的要求,在“纪凯夫案件”中受处分的人也提出了申诉。湖北省纪委向中组部反映当时负责该案的李之琏在处理中存在问题,提交了《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复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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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10月27日,中纪委第八次常委会决定由中纪委会同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组成“纪凯夫事件”审理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湖北复查“纪案”的结果进行了全面认真的审理,于1982年8月17日写出了《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审理报告》,肯定了当时中南局对“纪案”的处理,认为主要事实根据是正确的,定性是准确的,纠正了对当时某些人员过重的处分,予以了撤销、更正。在薄一波、胡耀邦等领导的亲自过问下,经过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反复调查,“纪凯夫案件”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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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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