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长跑协会章程

扫一扫分享
发布者:长跑协会
发布时间:2017-06-19
版权说明:该作品由用户自己创作,作品中涉及到的内容、图片、音乐、字体版权由作品发布者承担。
侵权举报
上一页 下一页
5000+模板 100+行业首发互动功能
H5,H5页面制作工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南昌市新建区长跑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南昌市新建区行长跑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各类长跑活动,
    学习研究长跑知识,推广新建长跑运动的发展,提高长跑运动技术水平,为提高市民的健康水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建区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新建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办公室设:南昌市新建区建设区136号4栋2单元4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进行长跑运动爱好者的培训、交流、竞赛、推广;
    (二)组织会员在固定时间进行跑步训练,组织会员学习、宣传相关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三)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在政府部门和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的沟通作用;
    (四)组织会员开展与跑步运动有关的训练知识咨询服务及相关活动;
    (五)引导会员感受马拉松精神,努力提高会员整体素质;
    (六)调处会员竞技比赛方面的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新建区长跑爱好者整体利益;
    (七)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组织委托事项。
    第七条 本团体举办涉外活动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提前7日以上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报告活动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南昌市新建区内的长跑爱好者;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南昌市新建区长跑协会章程
  •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南昌市新建区长跑协会章程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事先书面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然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后,理事会应当及时处理终止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或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 南昌市新建区长跑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