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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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适用特殊减轻理由1、银行存在过错2、违法程度较轻3、责任程度较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许章润顾客与银行之间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事发后银行应该首先采用民事手段来实现民事救济,直接动用公众权利是一种不恰当的做法
- 情理
- 单以民众的日常经验出发,许霆的行为可谓非偷非抢,无非是一个平常人在面对从天而降的“陷阱”时的一念之差
- 法理
- 一审: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案,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000元发还广州商业银行
- 二审: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 许霆以170元的代价从ATM机中取出17.5万的现今,符合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 贾敬龙家在内部分村民不满拆迁补偿,未得到回复,不同意搬迁,何建华带队强拆,婚房被拆,直接导致婚期取消,他曾屡次试图通过逐级反映解决问题,依旧没有希望,最终选择以暴制暴
- 北京大学张千帆、清华大学何海波等在内的多位法学界学者和律师呼吁,贾敬龙罪不至死
- 法理
- 北京理工大学的法学教授徐昕:本案属于激愤型杀人,被害人强拆被告人的新装婚房,有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或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从司法政策来看,可杀可不杀的,最好不杀
- 被告人贾敬龙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贾敬龙到案后虽能供认犯罪,但悔罪表现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足以对贾敬龙从轻处罚
- 情理
-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下达了对贾敬龙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2016年11月15日,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
- 2015年11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判决贾敬龙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声音
- 贾敬龙因2013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旧房改造时自家房屋被拆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怀恨在心,最终用射钉枪将其杀死
- 当个案演变为公共事件,司法变难逃受舆论关注的命运
- 声音
- 一审判决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 在腾讯网组织的“你认为药家鑫是否应判死刑”中认为“改判死刑”的人数为159388,支持比例为96%,8198名投票网友认为“不该判死刑”,反对比例仅为4%
- 北京大学孔庆东教授揭示的其丧尽天良、不判死刑天理无存的义愤填膺音乐人高晓松称“今后音乐界将不接受集体支持药家鑫的西安音乐学院学生”有人认为孔教授的“小白脸杀人犯学说”在宣扬“宿命论”心理专家李玫瑾提出“钢琴强迫杀人法”5名教授联名呼吁刀下留人
- 2012年10月20日深夜发生在陕西省西安大学城学府大道上的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杀人案,肇事者药家鑫驾车撞倒被害人张妙,下车后发现张妙在记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拿出刀子,连捅张妙8刀,致其死亡,后驾车逃跑,行至郭社南村村口再次撞伤行人,被周围群众发现堵截并报警。
-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 村民认为,侯志强主动到郑家寻衅滋事,郑家是正当防卫,郑潮军的行为让大家走出了持续多年的充满暴力与恐惧的生活
-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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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缘起于侯志强的上门敲诈,郑家人在受到攻击后正当防卫时意外失手杀人,侯志强的斑斑劣迹让杀人变成为民除害,南霸天之死大快人心
- 情理
- 2012年郑潮军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2013年,河北省以相同罪名,改判其服刑8年郑家拿着村民联名信,向省高院提请申述,认为郑潮军实属正当防卫。2周后,申诉被驳回
- 河北泊头市寺门村镇侯落鸭村村民侯志强,被镇干部和村民公认为南霸天,他除了殴打、敲诈村民,还用暴力威慑村长选举,并自填选票。第十次上门敲诈养猪户郑立海一家时,被郑立海儿子郑潮军防卫中意外致死,郑潮军因故意杀人罪被判8年。
- “安乐死”立法问题迟迟未解决是因为其中不仅仅有道德伦理方面的纠结还暗藏医学和法律的风险。在涉及到“安乐死”的案件中,往往会有法律和人情的冲突
- 武汉女子申请安乐死未果将自己活活烧死
- 安徽男童严重脑损伤,父母含泪请求实施安乐死
- 全国人大代表李培根建议考虑安乐死立法:我本人希望以后有一天,我有权利选择“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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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谐医院博士张迪: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条件未必成熟
- 陈洪的邻居们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请愿证明,希望法官能对陈洪从轻处罚:陈洪为人本分,他平时孝顺父母。一方是母亲无法忍受病痛请求自杀,一方是儿子出于无奈才在母亲身边放了一瓶敌敌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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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
- 在我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义务责任。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生命行为即使被害人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害。在法律未允许实行安乐死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宜以刑法13条的但书为根据宣告无罪。
- 重庆市彭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孝子的行为是帮助他人自杀,间接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2012年11月17日重庆彭水县一男子不愿意见母亲忍受伤病痛苦,禁不住母亲再三请求,将敌敌畏递给母亲助其安乐死。
- 辩护律师赵敏:黄勇军本人历年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而黄茂生表现一直良好,请求从轻处理。黄茂生并没有故意伤害他儿子,只是想教训而误杀。
- 中国自古崇尚德孝,黄勇军做出这样大逆不道的行为,在道德层面上是不可原谅的。黄勇军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而黄茂生表现一贯良好。
- 情理
- 黄茂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死亡,这样板上钉钉的事实确实严重违反国家法律。
- 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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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黄茂生刺杀黄勇军致其死亡,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给予刑事处罚被害人黄勇军有侵害被告人黄茂生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等严重背离道德行为,对事发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 陪审员刘贵荣:我当时向合议庭提出缓刑。
-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茂生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2014年5月11日中午,成都村民77岁的黄茂生,在遭遇儿子黄勇军打骂过后,突然用水果刀刺向对方。黄勇军被送到医院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当地村民200百余人集体签名为黄茂生请愿。
- 2015年1月27日,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 上百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表示: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如果进口未批准的国外品牌药物,如果自用没有构成危害后果的,认为情节微轻,不认为犯罪
- 陆勇案辩护律师张青松:他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治病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分文不取,向他这样的行为不应该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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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廉价的印度版“格列卫”并没有在中国药监部门注册,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注册过的药物就是“假药”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只要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既构成犯罪,不管是否牟利,是否发生实际人身伤害”从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来看,作为销售“假药的共犯,陆勇涉嫌犯罪”
- 法理
- 陆勇因好心“涉罪”。他为病友代购药物既不为自己获利,有帮助许多患者获得药物。从普通百姓的角度看,陆勇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英雄式的。陆勇被捕,很多患者面临断药危险。
- 情理
- 陆勇是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在高药价的逼迫下,走上了海外代购国外仿制药的道路,他也通过网购的信用卡为很多病友代购了这种药物,被称为抗癌药“代购第一人“。但因此他涉嫌“妨碍行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被提起公诉
- 法律制定本身的滞后性,局限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和普通民众感性思维的矛盾,使得法律和人情的冲突不可避免。
- 这一点美英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巧妙地将人情的因素融入法制中,既维护了法律的威严,又体现了人情
- 但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和人情并不是完全处于两个对立面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法律和人情的天平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充分重视民意,但又不能轻易地为人情舆论所左右,应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将法意和人情相结合,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 但我国属于大陆法系,且国情存在很大差异,照搬别人的制度极有可能出现“橘生淮南则为橘,生淮北为枳”的尴尬,因此不能全盘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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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无外乎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则。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最底线,相应的,通常情况下也可以理解为法律的最高境界,虽然法律总是力求遵守道德,保护人情,但在现实中法律总和人们心中的情感产生冲突。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需要情感,需要温暖,从而使生活变得更为温馨,但同时又需要明确的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防止人们的行为逾越一定的界限。所以我们需要建设一个充满人情味而又处处遵守规则的社会。
另一件事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
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到的标准这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震撼人们的心灵
康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