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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天平街道
发布时间:202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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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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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创业前担保贷款及贴息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三.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四.青年创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五.退役军人创业开办费补贴
    六.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七.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八.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九.创业竞赛优胜奖补  
  • 目录
  • (一)申请对象:
    1. 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户籍青年大学生;
    2. 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在读学生;
    3. 35岁(含)以下,拟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的本市高校毕业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青年。
    (二)申请条件:
    1. 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 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 申请人已有较为完善,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
    4.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5万)。
    (三)政策标准:
    1. 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期限最长为 1 年。
    2. 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免费担保,个人免于担保。
    3. 自2021年1月起,新发放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且贷款期内成功创业,贷款人承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补贴。
    (四)申请材料:
    1. 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 个人诚信授权书;
    4. 创业项目计划书;
    5. “在校生”还需提供高校相关部门出具的推荐材料。
    6.申请贴息需提供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款合同、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证明等材料。  
  •   一、创业前担保贷款及贴息  
  • (一)申请对象:
    1. 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 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2. 在沪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创业组织 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二)享受条件:
    1. 申请人无影响偿债能力的不良信用记录;    
    2. 申请人非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3.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 税务登记;    
    4. 申请人所办的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    
    5. 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外,本人及其配偶的其他贷款应不超过有关规定额度(5万)。
    (三)政策标准:
    1. 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期限最长为 3 年。
    2. 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全额免费担保,个人免于担保。
    3. 自2021年1月起,新发放的贷款,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吸纳本市劳动力稳定就业的,创业组织承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四)申请材料: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 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 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个人诚信授权书;
    5.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贴息需提供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借款合同、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证明等材料。  
  •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 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 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3. 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且比例不低于15%; 
    4. 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三)政策标准:    
    1. 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期限最长为 2 年。    
    2. 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40%。    
    3. 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申请人免质押(抵押)免费获得政策性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须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4. 自2021年1月起,新发放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创业组织承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四)申请材料:   
    1.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 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信用代码证;    
    5.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 提供市担保中心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7. 申请贴息需提供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借款合同、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证明等材料。  
  • 三、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经营的小微企业,农民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 被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不得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 创业组织应当建立财会独立核算管理制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3. 创业组织需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且比例不低于15%; 
    4. 创业组织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三)政策标准:    
    1. 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期限最长为 2 年。    
    2. 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40%。    
    3. 申请贷款金额低于50万元(含),申请人免质押(抵押)免费获得政策性担保;申请金额高于50万元的,申请企业须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的反担保。    
    4. 自2021年1月起,新发放的贷款,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吸纳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稳定就业的,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创业组织承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补贴,贴息期限不超过贷款实际期限。
    (四)申请材料:   
    1. 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 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上海市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信用代码证;    
    5.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 提供市担保中心以及经办银行所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7. 申请贴息需提供创业贷款贴息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借款合同、由贷款银行提供的还款结清证明等材料。    
  • 四、青年创业开办费扶持政策
  • (一)享受对象:
    本区户籍退役军人(退役五年内,需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当年度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微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
    (二)享受条件:
    法定代表人(退役军人本人)在创业组织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
    (三)享受政策:给予一次性开办费15000元。
    (四)申请和审批手续:
    1、受理期限受理截止日期为次年的5月31日; 
    2、提供材料:需法定代表人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前来办理:
    (1)《退役军人创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请表》(当场填写);
    (2)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5)企业从业人员录用名册;
    (6)社保缴费结算单;
    (7)法人个人实名制银行借记卡.  
  • 五、退役军人创业开办费补贴
  • (一)申请对象:    
    201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在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 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 6 个月,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3.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的养老、医疗保险。 
    (三)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 
    1. 补贴标准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2. 补贴期限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申请补贴人数以 8 人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在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携带上述材料向注册地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创业指导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1.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2.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区就业促进中心所需的其他材料。   
  • 六、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费补贴
  • (一)申请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四类创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2. 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满6个月; 
    3. 创业组织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房租,且无转租行为(市、区创业孵化示范基 地运营机构除外); 
    4. 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其社保缴费单位须与登记就业单位、申请补贴单位相一致。
    (三)补贴标准: 
    创业场地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注册地实际发生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人数确定,每满 1个月的补贴1个月,年度人均房租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元。
    (四)申请材料: 
    1.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申请表; 
    2. 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出国留学人员来沪投资享受优惠资格认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 租赁协议及房租支付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 七、初创期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 (一)申请对象:    
    经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成功孵化的创业团队(含个人)。
    (二)申请条件:
    1. 2018年12月1日之后,创业团队入驻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签订书面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并支付工位费用; 
    2. 创业团队负责人在孵化协议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四类创业组织且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合伙人。(三)补贴标准:    
    1. 场地费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之日起到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场地费为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 每个团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0元,补贴支付到创业组织单位账户。
    (四)申请材料:    
    1. 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申请表(须经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确认);    
    2. 创业团队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4. 孵化场地租赁协议及场地费支付有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 八、创业团队孵化场地费补贴
  •     参加“创业梦之星”评选并获得相应奖项的创业组织,分别给予20000元至10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于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000元至3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被推荐参加“市创业计划(创业新秀)大赛、中国创翼大赛”获得优胜的,可获得5-20万奖励。  
  • 九、创业竞赛优胜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