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慎用新媒介 切勿失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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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用新媒介 切勿失泄密
- 信息安全
- 保护信息安全刻不容缓
- 现在,网络办公已成为常态,办公文件网来往走,稍有不慎就踩了红线。近年来,网络办公导致的失泄密、信息泄露案件逐年递增。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 点击名称 可了解详情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六章 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 相关法律法规
- 3.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处理的除外。
-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 相关文件
- 第六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相关法律法规
- 杨某侵犯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案
- 2020年1月,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网安部门工作发现,一新浪网民在网上举报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内大肆传播疫情防控重点人员信息。安顺网安部门立即开展网上侦查,查明该批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源头为安顺市天柱县某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杨某,杨某在工作中获取了社区疫情防控人员信息后向好友发送,造成相关信息在微信中迅速扩散,造成恶劣影响。安顺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
- 案例一
- 泄露工作秘密、内部信息
- 某市政府拟恢复部分受到疫情影响的公交线路。在参与方案讨论过程中,2020年2月2日上午,该市公交公司运营管理部部长范某在方案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关于恢复部分公交线路的通告(讨论稿)》发布至公司微信群。在没有证实信息准确性的情况下,公司5名中层干部在朋友圈进行了转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该市公交公司党委决定对范某给予免职处理,其他5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
- 案例二
- 泄露个人隐私
- 2020年2月3日,某医院5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用手机偷拍并通过微信转发传播该院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病程信息,其中包括患者姓名、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被当地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案例三
转发传播个人隐私同样违法
- 2020年4月13日,胶州市民的微信群里出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信息,内容涉及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查:叶某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所在公司微信群,该群内的姜某将名单信息转发至家人群,其家人又继续转发传播。张某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家人微信群,其家人又继续转发传播。以上3人的行为,造成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在社会上被迅速转发传播,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姜某、张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 案例四
- 泄露疫情防控工作材料
- 2020年1月26日,熊某某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将南丹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有关工作材料通过QQ发送到本单位QQ工作群。区某某发现这一信息后,随即将原文转发到其个人微信群,并被其他群内成员转发扩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2月3日,南丹县监委决定对熊某某、区某某进行立案调查。
- 案例五
- 温馨提示
- 目前以微信、钉钉、QQ为主的新媒介已经取代短信、电话成为工作中最常用的沟通方式但网络新媒介办公毕竟是新生事物使用不当会将会出现很多问题合法合规使用才能提高工作效率
- 温馨提示
- 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经常提醒身边工作人员,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新媒介传密,还应经常提醒身边工作人员,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温馨提示
-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新媒介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温馨提示
-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 文字素材来源:人民日报
- 温馨提示
- 不要在新媒介平台里妄言;不要在网络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不要在微信群、QQ群、论坛等网络社交群里参加非法活动;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