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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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重庆上市公司协会
发布时间: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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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订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为帮助大家更好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我们就修订内容要点进行了梳理,供各上市公司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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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要点解读

  •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订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和《证券法》修改相衔接,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为帮助大家更好学习刑法修正案(十一),我们就修订内容要点进行了梳理,供各上市公司学习参考。
  • 前言
  • 参考法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六十条。
  • 1、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
    2、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3、大幅提高欺诈发行的刑罚力度:对个人的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 参考法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六十一条。
  • 1、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加大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刑罚力度: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原来的2万元-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并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参考法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八十二条。
  •         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 参考法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二十九条。
  • 1、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
    2、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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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上市公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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