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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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丁晓宇
发布时间: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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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三个规定”,防止司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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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海市委政法委出品
  • “三个规定”
  •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   什么是“三个规定”?  
  • 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 三个规定”的意义:
  •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均适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规定;

    公检法司、国安单位工作人员,适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规定。 
  • 领导干部的范围
  • 主要包括对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保障公正司法的要求,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以及相应责任追究,司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应当记录以及受法律保护,不记录将受到纪律处分的制度,党委政法委履行职责的边界和司法机关的相关职责等。  
  •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
  • “三个规定”
    包含主要内容
  • “三个规定”
    包含的主要内容
  •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5条。
  • 主要内容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纪律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情形以及责任追究,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如实记录以及受法律和组织保护,不记录将受到纪律处分的制度,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在过问案件中的职责等。
  • 主要内容包括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纪律法律要求,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的情形以及责任追究,司法机关相应的职责等。
  • (三)《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5条。
  • “三个规定”
    包含的主要内容
  •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干预、插手司法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