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
- 继承编解释(一)vs原继承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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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民法典司法解释颁布背景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同时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在附件《废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第48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对比情况:修改了宣告死亡继承开始的时间。由原继承法意见第1条“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即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 原《继承法》意见: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 宣告死亡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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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文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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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情况:删去原继承法意见第32条的后半句
-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原《继承法》意见:第三十二条 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诉讼权利不因超期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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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文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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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情况:对原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 原《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 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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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文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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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对比情况:增加了放弃继承的表示对象,规定继承人可向遗产管理人表示放弃继承。同时为了保持与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一致;删去了原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后半句规定的口头方式。
-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 原《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七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一增一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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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文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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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情况:将原继承法意见第60条的“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修改完善为“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
-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当追加为共同原告;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 原《继承法》意见:第六十条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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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条文修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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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存在的问题
- 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保留了原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条文内容,未注意将提出请求的主体由“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未能与民法典第1144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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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后孩子应该跟谁姓,这个问题常常会引起公众讨论。而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擅自将子女的姓氏改成继父母的姓氏,更容易引起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中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夫妻离异后能擅自将子女姓氏改成继父母姓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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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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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对父母尽孝,却要参与分遗产,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没有进行扶养,提出要分甚至多分遗产。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中进一步明确,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不尽孝者少分或不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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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还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明确,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后不影响继承生父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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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明确,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如何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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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达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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