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第三期)

扫一扫分享
发布者:山东智恩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2-05
版权说明:该作品由用户自己创作,作品中涉及到的内容、图片、音乐、字体版权由作品发布者承担。
侵权举报
上一页 下一页
侵权责任(一)
H5,H5页面制作工具

  • 中共烟台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 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
    之侵权责任(一)
       
  • 前 言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区作为依法治国在基层的具体实践,中共烟台市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依照“法治宣传先行,依法治理跟进”的总体思路,于2020年9月9日下达关于组织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的通知,通知号召开发区各司法机关、律所积极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 

          2021年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多项法律法规即将实施,在践行法治副校长这一社会责任之时,制作以“未成年人保护”、“侵权责任”、“反校园霸凌”、“和谐师生关系”、“远离毒品”为主题的法治宣传。以期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新法新规,净化校园校风、和谐师生、家园共育,提升学生法治意识的目的。 

  •  通常有三个主体来承担责任。

     1、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学生及其监护人。

     2、学校。

     3、学校以外的第三人。

  • 二、发生校园侵权事件,承担责任主体是谁?

  • 主要包括三部法律、法规:

    1、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教育部颁布的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版。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一、校园侵权事件涉及哪些法律、法规、规章?

  •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学校教师明知或者应知学生正在校园内打架斗殴而未加阻止,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三、校园伤害事件如何判定学校的过错与责任

  •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是否应承担责任。 

           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学校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 4、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滞留学校发生人身损害事故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要求学校对学生履行无限的管理、保护职责,学校对学生的照管职责限于规定的正常教学活动期间。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导致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如果经学校同意或默认,学生放学后继续留在学校学习或休息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则应视为在学校管理期间发生的损害事故,学校应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 5、学生在校期间自杀身亡 

           判断学校对学生自杀事件是否负有责任,需要分析导致学生自杀的原因,看学校对学生的自杀是否有过错责任以及是否有因果关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如果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属于《教育法》、《教师法》规定职责范围内的正当教育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如果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方式不当,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导致学生自杀身亡的,不论自杀发生在学校还是在其他场所,学校对此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