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廉洁自律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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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章 廉洁自律管理规范1.0凡是本公司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廉洁规定:1.1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如贪污、私分公款公物、索贿、受贿、行贿或介绍贿赂,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各种回扣、手续费、辛苦费及请吃喝游玩等。1.2不准违反规定以公司或个人职务的名义,向合作单位及私人索要钱物卡或经济赞助等。1.3不准违反规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不准个人在外经营与公司相同业务或利益关联的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4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涉黑、涉黄、涉赌、涉盗及参与洗黑钱等违法犯罪活动。1.5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1.6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或采用特别方式侵占公司、集体和私人的财物。1.7不准在利用职位之便索取或接受礼品和宴请。1.8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生育及生日、调动或晋升、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变相向下属人员索要红包或礼金(特别规定:原则上上司生日宴请时,下属只可送鲜花,不可送礼品或现金,非公聚餐时,级别最高人员应主动买单)。1.9不准违反《干部任免管理规范》的规定和程序提拔干部,任人唯亲、拉帮结派。1.10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对批评人、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1.11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由人力资源部依据《员工处罚条例》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12禁止以晋升、转正等为要挟下属或其他员工。1.13从公司离职人员,原则上三年内不能做公司设备类供应商;一年内不得做生产代工商,不能做耗材供应商,一年后如有合作,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该项目量比例的20%;二年内不能做主材供应商;特殊情况应经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执行。1.14所有职工发现有不廉洁的行为,均有义务向人力资源部、工会、总经办、董事会举报,公司会为举报人保密。2.0公司根据部门和岗位特性安排涉外岗位签订廉洁协议,所有人员必须配合,原则上下列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廉洁自律管理规范》并签订《廉洁协议》;2.1采购部、外协课、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仓储部、PMC部、设备部、经管部、业务部全体人员。2.2品质部组长级以上人员、全体客服人员、SQE、IQC人员、驻供应商人员。2.3全厂组长级及以上人员(含同职等技术岗位人员)。3.0违反廉洁管理规定的处理;3.1违反廉洁管理规定,经查属实的,一律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记小过、大过直至终止劳动合同的处分。3.2违反廉洁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一定的名誉损伤、或利用职务之便向供应商、下属或他人索取好处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终止劳动合同处分,若行为构成违反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按法律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