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自律公约学习手册(销售人员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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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霍超
发布时间: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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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司合规经营秩序,严格落实保监会“1+4”系列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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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
    法律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 泰康人寿湖北分公司自律公约学习手册(销售人员版)
  • 2018年3月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寿险经营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与各会员公司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湖北省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自律公约》,公约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执行。     

     
  • 目录
  • 一、关于销售规定 
    二、关于人员管理规定
    三、关于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定
    四、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规定 
    五、关于信息披露规定 
    六、关于“访后付佣”和“访后付费”规定 
    七、公司问责处罚规定 


  • 1.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2.不得以炒作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
    3.不得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4.不得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5.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材料以及培训课件中不得包含“理财”、“存储”、“投资计划”等违规表述。
    6.不得未经客户同意擅自签订、变更保险合同。

  • 一、关于销售规定
  • 7.不得通过虚假客户信息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
    8.各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不得指挥、决策、组织、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得指使、教唆、帮助、授意他人实施销售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应有直接管理职责,但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或纠正销售违法违规行为。
    9.不得采取委托销售、产品包销、层层分销等方式,通过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平台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10.不得因其他销售行为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引发较大风险,如媒体负面报道、集中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访群诉等群体性事件。
    11.做好销售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加强舆情监测和信息沟通。
  • (一)从业人员诚信管理
    1.公司负责上报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保险从业人员信息,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记录、审核、申辩、公布、归档等日常工作。
    2.依据《湖北省保险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由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诚信管理自律执行小组会议对会员公司上报的严重违规人员进行评估作出是否禁入保险行业的决定。
    3.公司不得录用处于行业禁入状态的保险从业人员。
    4.对违规情节恶劣、违规金额较大的行业禁入人员,协会认为需要向社会公告、提醒保险消费者注意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5.其他内容依据《湖北省保险从业人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执行。
  • 二、关于人员管理规定
  • (二)与原来所在单位解除合同而与另一家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诋毁原从业公司;
    2.诱导客户转保或其他损害原单位及客户利益的行为;
    3.泄露原公司客户的相关资料;泄露原公司商业机密;泄露原公司行业风险信息资料;
    4.唆使、暗示、游说原公司人员违约转司;
    5.其他违约行为。
    (三)保险从业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在用人单位间流动,用人单位也不得招收、录用:
    1.在原单位未办完离职交接手续的(含未完成履行竞业禁止协议的);
  • 2.经国家司法部门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3.经湖北保监局现场检查核实有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做出最后处理决定的;
    4.在原单位有涉及重大投诉案件还未配合处理完成的。
    5.在原单位正在接受稽核调查未结案的;
    6.有严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接受调查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聘用的;
    8.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被业内通报批评公示或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9.其他不适合从事保险工作或不适合在用人单位间流动的。
  • 1.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2.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3.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1)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 60 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 三、关于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规定
  • 4.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4)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 (5)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5.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 1.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个人人身保险业务。
    2.客户信息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指定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类型、号码,以及投保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个人信息。
    3.应按照合法、合理、安全、保密的原则,管理、使用客户信息,妥善保管记载客户信息的人身保险业务文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客户信息泄露。
    4.在办理承保、保全等业务时,应按照下列要求,认真审核客户信息,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完整:
    (1)向客户解释说明采集客户信息的必要性和用途,以及不提供真实、完整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后果。
  • 四、关于客户信息真实性规定
  • (2)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准确、完整地记录客户信息。
    (3)对于下列客户信息存在缺失的,应要求客户补充更正,补充更正完成前不能核保或保全通过: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4)提示客户如果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客户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5.从业人员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 6.应当以公司规章制度或者代理合同条款的形式,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中,综合运用佣金和薪酬发放、降级、解除合同等多种手段建立惩戒机制。对于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并通过诚信管理制度上报严重违规人员信息,申请行业禁入处理。
  • 1.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2.销售新型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 五、关于信息披露规定
  • 3.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利益演示应当坚持审慎的原则,用于利益演示的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假设投资回报率或者万能保险的假设结算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4.在进行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时,不得使用比率性指标与其他保险产品以及银行储蓄、基金、国债等进行简单对比,也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虚假宣传。
    5.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应当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
    6.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设计、印刷和修改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7.不得授权其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保险代理人不得设计、印刷和变更其代理销售的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 1.“访后付佣”、“访后付费”是指对承保的一年期以上个人新契约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客户回访完成且确认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并不属于销售人员或代理机构责任后,向销售人员或代理机构全额支付该笔业务的佣金或手续费等相关利益。
    2.在回访时应对投保人进行身份验证,确认受访人为投保人本人。“客户回访完成”的标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客户回访成功,即已回访到投保人本人,根据回访内容明确告知有关事项,提示相应风险;二是客户对回访内容给予肯定答复,表示理解且没有异议。对于客户回访成功,但客户对回访内容没有全部给予肯定回复的保单,作为问题件。
  • 六、关于“访后付佣”和
    “访后付费”规定
  • 3.对于客户回访未完成的保单,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全额停止发放给保单销售人员涉及该笔业务的全部利益。待保单客户回访完成后,保险公司方可向销售人员发放相应的保单利益。
    4.应以客户回访情况为重要参考依据,加强销售人员的基础管理,对提供虚假电话、联系地址等影响客户回访工作、销售过程存在误导等问题的销售人员予以责任追究,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一定比例直至全部佣金的处罚措施。
  • 依据《四大销售违规行为专项治理方案 》(泰康运[2015]20 号),依法严处“代签名、虚假承诺、虚假客户信息、恶意二开”等严重影响公司声誉、严重侵害客户权益的销售违规行为。
    1.营销代理人:四大违规行为的三个等级:轻度、中度、重度分别对应处罚类别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解除代理合同,处罚细则如下:

  • 七、公司问责处罚规定
  • 连带责任:涉案代理人的直接主管处罚类别顺降一级执行。 
  • 2.收展代理人:四大违规行为的三个等级:轻度、中度、重度分别对应处罚类别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解除代理合同,处罚细则如下:
  • 连带责任:涉案人员的直接主管处罚依照《个险收展代理人管理办法》执行。 

    对银行保险、电话销售人员的违规行为处罚以各自的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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