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检监察之声 第十期 (劳动节专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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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发布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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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辰检监察之声  第十期
    (劳动节专刊)
  • 随即启程

  •         节日期间是“四风”问题的易发多发期,“五一”将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查顶风违规违纪行为,坚持锲而不舍、持续发力,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标准不降、力度不减,不断巩固拓展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 
  •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以案示纪丨"五一"期间 顶风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查
  •        某区城乡管理执法局工作人员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6年5月1日晚,该执法局执法大队督查一队负责人王某、队员郑某及督查三队负责人方某违规接受服务对象牛某宴请。饭后,牛某安排王某等人至KTV唱歌。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方某、郑某分别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区城乡管理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刘某,区城乡管理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孟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典型案例一
  •        某村村委会主任邓某违规操办宴席问题。2018年4月30日至5月1日,邓某为自己操办50岁生日宴,两天共设宴44桌,收受15名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3000元。该村党支部书记施某未对邓某违规操办宴席问题加以制止,且参加生日宴并送礼金,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6月,邓某受到延长入党预备期处理,施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典型案例二
  •        某区人大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区机关工委原常务副书记李某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费用问题。2016年4月28日至5月12日,李某与妻子戴某到桂林、南宁、北海、苏州、上海等地探亲、旅游、看病,并于2016年6月经时任该区人大主任刘某签批同意,将所发生的1.19万元交通、住宿费用在区财政局以差旅费名义报销。2018年7月,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报销费用被收缴;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 典型案例三
  •        某省水利厅工程五处副处长昝某公车私用问题。2018年五一假期,昝某在某县驻地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带领值班司机及其亲属5人,驾驶公车到某县黄河第一湾景区游玩。2018年9月,昝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并退赔车辆使用费。
  • 典型案例四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纪律红线
  • 特效
  • 特效
  • 五一期间重申“
    令行禁止不触“红线”
  •         一是严禁借节日慰问、加班补助等各种名义,违规发放津补贴、奖金和实物;

            二是严禁借节日之机违规收送现金、贵重物品以及通过微信红包、电子充值券等形式违规收送礼金;

            三是严禁公车私用或利用职权向管理服务对象及其他单位借用车辆进行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四是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或组织、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超标准接待;

            五是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

  • 特效
  • 五一期间重申“
    令行禁止不触“红线”
  •         六是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或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七是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是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天价烟”“定制酒”或其他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九是严禁在节日期间开展走秀式调研、表演式慰问等增加基层负担的活动或以文山会海“落实”工作;

            十是严禁在节日期间降低工作标准,打折扣、搞变通,特别是窗口单位为群众办事“腾挪闪避绕”。